北京市于11月1日开始
对汽车租赁实施备案管理

作者 张一兵

摘自《现代租赁网》 2007年11月01日

   根据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11月1日起,北京市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可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汽车租赁备案手续:1.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分支机构;2.营业范围包含汽车租赁;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范围;4.符合汽车租赁行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标准并有完善的汽车租赁经营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备案登记后,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备案事项包括开业备案、变更备案和停、歇业备案。除北京外,目前正式实施汽车租赁备案管理的还有四川省,《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为投入运输的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

    最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完成的关于全国汽车租赁管理模式调研统计显示,全国汽车租赁行业比较集中的13个城市中,有3个城市完全放开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其它城市则实行许可、备案或工商暂停批准新设汽车租赁企业等不同形式的行业管理。由于汽车租赁是一个新兴行业且具有道路运输、租赁(包括融资)等多个行业特征,因此如何对汽车租赁进行行业管理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各地也形成不同的行业管理政策和模式。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交通报社12月上旬在海口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将邀请主要城市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共同探讨适合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行业管理政策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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