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新浪博客》 2005年08月25日
一、概况
租赁的本意是所有权人将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通过他人使用物品
获得收益的一种商品流通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形成了一项产业——租
赁业。在国外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中国大陆发展相对比较缓慢,租赁业的
兴起仅是近六七年的事。据2003年世界租赁年报专栏的统计数据,2001年各国
租赁占GDP渗透率最高的是爱莎脱尼亚,渗透率为5.12%,美国排名第六,渗透
率为2.29%,中国尽管经济已连续多年保持7%左右的高速增长率,但租赁渗透率
仅为0.14%,排名49位,由此可见,中国租赁业已经与中国的宏观经济总量极不
相称,中国租赁市场亟待大发展,世界租赁年报曾断言,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
最大租赁市场,为外资银行、跨国公司广泛看好。
二、中国租赁业的现状
1981年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成立至今,租赁业在中国发展了二十几年,在
近六七年兴起。发展较快。以北京的汽车租赁企业为例,只短短三年,便从几
家租赁公司的几百辆租赁车发展到80余家租赁公司的九千至一万辆租赁车数
量,规模遍及全市,这势头已经从北京市蔓延到全国,全国的租赁公司悄然出
现而蓬勃发展。外商投资租赁企业尤其发展迅猛,中外合资租赁行业1999年的
营业额保持为3亿美元,2000年则跃至5-6亿美元。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的内部统计资料,截止2003年9月22日,在上海市注册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有
19家。北京现代商报将中国大陆的租赁业称之为“一个前景看好的朝阳行业。”
鉴于租赁业在激活内需、拓展市场、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
发展主面的特殊作用已被中国大陆政府所认识,政府亦大力推动租赁业务的发
展。中国大陆租赁业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近几年,在法律方面、会计准
则、监管、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筑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律与
管理框架。
纵观中国大陆的租赁企业,租赁公司大体可分为融资租赁公司与经营租赁
公司两种。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划分的,是中国大陆较权威的分类方
法,为官方所接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租赁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
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或称为其它租赁,一般租赁)两种。融资租赁是指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就是融
资租赁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业务就是经营性租赁公司,亦称为一般
租赁公司或其它租赁公司。随着租赁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合成租赁的情
形。在中国大陆的租赁业中,还出现了金融租赁公司,故此,中国大陆的相当
部份学者更赞成从有无金融权对租赁公司进行分类,分为金融租赁公司与非金
融租赁公司。中国入世后主要按这种分类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
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企业
的地位。
三、外资准入中国租赁业的可行方式
1981年3月20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
赁公司,自此外资陆续进入中国租赁业,同中国内资租赁企业相比,外资租赁
公司尽管数量还不多,但规模较大,发展势头好。目前在上海注册的行业类别
属租赁服务业的企业共有918家,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租赁公司有19家,占上海租
赁业的2%左右,主要从事汽车、仓储房、生产设备等租赁业务。
根据中国租赁业的现状及相关的法律背景,笔者认为外资准入中国租赁业
有以下两种可行方式:
1、新增设立
所谓“新增设立”,是指外方合营者与中方合营者合资或合作成立一个新的租
赁公司。这种准入方式对外商投入的资金要求严格,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如设立融资公司外商需投
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如设立其他租赁公司外商需投入的注册资本不
低于125万美元。这种方式风险较大,适用于对中国市场及中国合营者有较多了
解、并有丰富租赁经验的外商投资者。为减少风险,外方投资者可再联合其他
外资共同投资、共同分担资本金进入中国租赁业。
2、其他准入方式
所谓“其它准入方式”是指除新增设立外,外资利用股权转让等方式准入中国
租赁业。现中国有一些老牌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濒临困境,鉴于暂行办法对注
册资本的严格要求,因此对于一些有意进入租赁业但一时资本金又无法筹足的
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购买老牌租赁公司外方股份的方式来规避资本金的限
定。另外对有意投资中国租赁行业又有所顾忌的投资者来讲,可以通过这种方
式先投入少量资金进入中国大陆观察一番再作决定。
四、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中国租赁业在国际上曾有一个阶段的负面印象,波及整个租赁行业的欠租
问题,经外国媒体报道造成了较坏的影响。造成欠租的原因主要是租赁公司缺
少法律保护意识。现租赁公司普遍认识日常经营法律保障的重要性,如北京新
概念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组,投入人力财力提供法律保护,将租赁公司的经营
风险降到最低点。对于欲进入中国租赁业的外方投资者来说,更需要法律的保
障。中外租赁公司的设立是很专业的法律问题。外商投资设立租赁公司不仅有
主体条件的限制,而且设立手续较为复杂,需提供较多的法律规定的资料,而
且有一些资料视各地情况、公司情况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大陆的许多法律
均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或“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的
类似规定,没有专业知识很难处理。而且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不仅涉及到上
述问题,还有与中方合营者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协商、确认的问题,如在这
些重要的法律文书中不作出对外商投资有利的解释,会严重影响外资权益的保
护。因此建议外方合营者聘请当地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以最大
权益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五、外资准入中国租赁业的条件
根据目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外商投资进入上述两类租赁公司均没有禁止
性规定,仅原则性的规定为“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经营方式尚未
开放至允许外商独资(同意外商独资的规定没有正式颁布),限于中外合资或
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两类租赁公司具体的条件有所不同。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
(1)合营者的条件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中国合营
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
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2)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A、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 B、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得高于80%; C、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D、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
从业经验。
(3)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中国大陆的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公司
可经营下列业务:
A、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
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
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
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B、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技术及附带技术; C、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D、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E、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外商投资经营性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它租赁公司)
这里的经营性租赁公司是指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鉴于
中国大陆官方又将之称为其他租赁公司,为便用登记时名称的应用,故下面亦
简称为其他租赁公司。
(1)合营者的条件
条件要比融资租赁公司低,具体是:申请设立其它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
强的经济实力,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国
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并具有3年以上的租赁从业
经验。
(2)其它租赁公司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其它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A、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B、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得高于80%; C、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D、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
年的从业经验可见,其他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相比,注册资本的底限较
低,经营期限的期限更短,亦说明了,一般来讲,其他租赁公司的要求较低,
规模较小。
(3)其它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其它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中国大陆产业政策,经批准,其它租赁公司可
经营下列业务:
A、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
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通用设备的出租业务; B、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C、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
(1)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除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符合下列条
件:
A、具有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
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本限额; B、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章程; C、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
的合格从业人员;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E、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F、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2)经营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A、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B、经营性租赁业务; C、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D、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E、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F、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G、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H、向金融机构错款; I、外汇借款; J、同业拆借业务; K、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L、经济咨询和担保; M、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外资准入中国租赁业的程序
1、融资租赁公司与其它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它租赁公司设立的程序一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
商务部审批阶段;第二个阶段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
登记阶段。
(1)商务部审批阶段:
申请设立上述租赁公司,首先应需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合营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A、合营各方法定代表签署或认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
章程; B、合营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
行资信证明以及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 C、拟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合方董事委派书; D、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F、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2)工商部门登记阶段
获得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租赁公司应在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即为该租赁公司的成立日期。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B、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C、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D、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E、合同、章程(原件); F、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G、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H、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I、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J、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K、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
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金融租赁公司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除如上述租赁公司需经商务部同意外,还需报中国人民银
行审批,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后,凭商务部颁
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除上述的商务部审批阶段与工
商部门的审批阶段外,还有一个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阶段。
(1)商务部审批阶段:
与融资租赁公司和其它租赁公司的商务部审批阶段一致。
(2)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阶段
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阶段中,可以细分为筹建审批阶段和开业审批阶段。
筹建审批阶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
作。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
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B、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
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C、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D、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
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
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
活动。
开业审批阶段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
文件:
A、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 的股东货币入帐证明; C、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D、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E、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F、工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G、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H、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3)工商部门登记阶段
与融资租赁公司与其它租赁公司基本一致,唯一有差别的就是向工商部门提交
的文件中还应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