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法律法规网》 2005年02月13日
(1)出租人的责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承租人标的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出租人未按合同约不定期提供技术服务或因干预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出租人明知第三人对购买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还购买该标的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付相应的责任。
(2)承租人的责任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其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负相应的责任;
3)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未妥善保管、维修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