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法律法规网》 2005年02月13日
(1)出租人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出租人和出卖人变更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经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