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法律法规网》 2005年02月13日
(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这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选择购买的;
(3)买卖合同成交后,将此标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6)回租、转租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地融资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