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中实务操作与会计概念上的异同处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3日 经营租赁在中国是一个最混乱的概念,其原因是操作模式上的经营租赁常与会计处理方式上的经营租赁混为一谈,有些甚至把传统租赁当作经营租赁。为了厘清这个模糊的概念,特将业务上的经营租赁和会计处理方式上的经营租赁加以对照,让人们对其有正确的认识,让监管部门能有效地监管,让税务部门能合理征税。 研究经营租赁必须要知道什么是融资租赁,因为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表现形式,如果不知道这些,就会把传统租赁当经营租赁,还会出现有企业以经营“经营租赁”为名注册经营范围,规避融资租赁的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没有经营租赁这个业态,只有租赁(第十三章)和融资租赁(第十四章)。法律上的租赁就是我们常见的传统租赁(Rental),法律上的融资租赁就是我们所说的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Financial Lease” 一般指全额融资租赁,既租赁物件采购原值全额做租赁。Operating lease是指非全额融资租赁,既:租赁物件采购原值的部分金额做融资租赁,余下的部分(预留未来余值Future Value 以下简称:余值)待租赁结束后由承租人选择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为什么会有经营租赁这个名词?如果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选择续租或返还租赁物,那么出租人要对租赁物件进行再经营。因此这种业务模式叫“经营租赁”。有些文章翻译为“经营性租赁”笔者以为更为准确。或者说,只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在业务上就是经营租赁。会计上的定义和此有区别,因此才出现混乱,在谈论经营租赁时不知是业务上的经营租赁还是会计上的经营租赁。 操作层面上的经营租赁比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带来更多好处和灵活性: 第一,经营租赁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按照传统租赁的方式做会计处理,这样给承租人在税收和资产管理上带来一定的好处。如果达到会计上的经营租赁处理标准,租金可以全部摊入经营成本,资产不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第二,因为非全额融资,租金总额将会降低; 第三,其次租赁物件有可能技术更新较快,在使用一端时间后如果想用更新更好的设备,可以有退租的选择。 在租赁发达国家,经营租赁(非全额融资)比例已达80~90%,成为融资租赁的主要经营方式。 按照《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首次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这个定义科学对描述了融资租赁全部的内在本质特征,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对融资租赁解释最科学,最全面的法律定义。虽然该法正等待出台,但这个概念在融资租赁业已得普遍认同。显然法律上依然没有经营租赁的概念,它已经含盖在融资租赁的法规只中。我们所说的“经营租赁”这个业态,只是留有余值的融资租赁。 为了厘清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主要差别,对操作层面的经营租赁和会计上的经营租赁进行区分,从数据和图表上看他们的本质区别。 首先从融资租赁的资金平衡表(只有表内数据平衡,才能证明年金法计算的正确性)表1看全额融资租赁的特性。 表1 简单融资租赁资金平衡表
这里的余值为“0”是典型的简单融资租赁,或者说是全额融资租赁。因为没有余值,租赁本金就是租赁物件采购原值,租赁物件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人,因此没有“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的问题。下面讨论的各种经营租赁在法律上肯定是融资租赁,因此我们只是从会计上讨论经营租赁的属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对经营租赁的定义是:“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表1这种租赁方式, 因为没有余值,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没有任何混乱的地方。 我们再看操作层面的经营租赁会计上是如何认定的?表2给出经营租赁的资金平衡表 。 表2 业务上的经营租赁资金平衡表
从表面上看,因为有余值的存在,因此不符合“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这条规定。 什么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对其解释是: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换句话说:当余值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0%时,才有可能是经营租赁。 表2余值尚未达到10%(本表为5%),没有改变全部将风险和报酬的本质,因此在会计处理方式上,认定为采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是不是只要余值大于10%,就是会计上的经营租赁呢?首先看表3的数据 ,然后在看分析。 表3 经营租赁资金平衡表
表3的余值在12%,已经超过10%的判定指标,此时从业务上看还是经营租赁,但在会计上是否也认定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呢? 不一定,还要看余值属于“担保余值”还是“未担保余值”。如果是“担保余值”那么说明这部分风险和报酬也转移出去了。 如果表3中的余值部分有2.1%以上的余值(21,000.00)是有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未担保余值不足10%(120,000.00-21,000.00=99,000.00),在会计上就判定为按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通过数据比对政策,我们知道操作层面的经营租赁比较简单,只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会计处理原则就不是这样划分了。当非担保余值大于10%时,才按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前者是操作方式,后者是处理方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原本讨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但在中国只要做经营租赁,就必须要关注这个问题。 首先涉及到监管问题。目前银监会颁布的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经营租赁的业务范围,商务部也没有经营租赁的监管条款(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范畴。)但毕竟出现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方式注册了租赁公司。因此经营租赁到底需要按融资租赁准入制度对租赁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还是按传统租赁对经营租赁(两者会计处理方式相同)不实行审批和监管,目前还是一个未知因素。 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税收问题。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融资租赁的税收标准按差额纳税(俗称:利差纳税),经营租赁的税基是按租金全额纳税。因租期和利率有所不同,两者的纳税结果可能相差10倍左右。如果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得到按差额纳税的回答,咨询地方税务部门会得出按租金全额纳税的回答。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总局从理论角度回答问题,地方税务部门从操作角度回答问题。 只要按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租赁收入就确认为全部租金,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租赁收入就确认为利差。不同的会计处理采用不同的科目,两者不可能混用(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提取折旧,经营租赁由出租人提取折旧)。会计的结构确定了纳税的基础,光靠解释是不能操作的。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国家税收体制的问题,在国外对租赁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只要有收入,就要在收益部分纳税。在 国内对租赁主要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按收入纳税,而不是按收益纳税),对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中间的特殊税种,既:差额纳税。对东北以及中部地区,没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自制的非担保余值大于10%的经营租赁,实质上是按照传统租赁的标准全额征税。 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考虑解决这些问题,行业组织也没人出面交涉这个问题。因此在没有对经营租赁的税收出问题台新政策之前,这个混乱现象会继续下去。有些租赁公司为了做成这项交易,利用担保余值技巧,设计出承租人角度看是经营租赁,出租人角度看是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从中回避不合理纳税问题。会计准则制定者原本想按美国的会计准则不定90%这个明确划分点,也是考虑到这个问题,在第二次修改会计准则时,还是保留了90%的解释,给企业一个灵活应对混乱税收体系的余地。 *本文提供的图表来自本站专门设计的租赁运算工具,因为要说明问题,所以没有采用可计算方式显示。若要获得计算程序,请加入本站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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