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法律法规网》 2006年05月16日
人民银行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江苏省、四川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河南省、广西区、山西省、云南省、陕西省、浙江省、贵州省、湖南省、安徽省、辽宁省、上海市、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重庆市分行:
为了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拖欠问题,国务院专项批准相当于2亿美元等值人民币的特定贷款规模,由中国银行负责发放。为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银行五家联合下发了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的精神,总行特制定《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一并下发你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分行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同当地政府、财政和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要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在解除原地方政府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尽快落实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偿债责任,确定特定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掌握在欠租合同余额的50%。
二、各行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落实各项贷款条件后,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各行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欠租企业,落实另50%欠租额的还款来源,督促企业在中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保证按期支付我行贷款本息。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指示,此项贷款暂按本办法执行,资金由中国银行自筹。待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定贷款办法批复后,再按特定贷款办法执行。
五、各行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贷款,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偿还欠租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定期填报“企业清偿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还贷情况表”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进出口企业管理处。
六、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行要积极协助当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在10月末以前落实解决方案。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仍不能达成还款协议的,各行将不再受理该项特定贷款业务。
附:一 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五部委联合发文的精神,为了解决国内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欠款问题,帮助地方政府解除已担保部分贷款的困境,促进对外开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贷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项提供贷款规模,资金由我行自行解决,并负责发放的人民币特定贷款。企业借人民币还人民币。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对象。借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于1988年6月20日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担保还款的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企业;
二、由国家经贸委提供并核定确难偿还所欠租金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条件。贷款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各有关省分行和计划单列市行(只限于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重庆市,以下简称六城市),开立贷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本贷款只能用于欠租企业购买外汇归还所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手续费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从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最长3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利率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掌握。本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做相应变动。
第八条
利息计收。本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季计收利息,若不能按期付息,则将逾期利息转入“790应收催收利息”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实行专户管理,每年清偿一次,贷款本金到期时,该科目下的利息与本金一同清偿,余额为零。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偿还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向我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企业和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省(市)政府向财政部和中国银行出具的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逾期不能还款时,同意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财政返还中等额扣款的承诺书;
四、企业与租赁公司签定的落实偿还租金的协议书;
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贷款审核。此贷款依据国家经贸委推荐的企业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所给予的特定贷款规模,由各行自行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总行申请,贷款实行逐笔核贷。
贷款应在解除原政府担保行为的前提下,由欠租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定偿租协议书。贷款金额掌握在合同余额的50%。其余50%的债务,应由欠租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在偿租协议书中落实解决办法。
各有关行在和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企业分期还款计划。期限为3年的贷款,每年度还本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3.同时必须签订企业授权书,授权给中国银行代为买汇和将外汇划至所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偿还。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计划主动归还贷款。如企业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应由出具还款承诺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归还。如仍不能归还,每年2月底前由总行向财政部提交欠款省、市名单及金额(包括到3月底的利息),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由财政部负责在3月底前扣收各有关省、市财政返还并归还我行贷款;如贷款到期日迟于财政年度决算的,则在下一个年度3月底前扣收财政返还并还款,利息计至该年度第一季度。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要为银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并按期向银行提供生产、经营等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贷款均不予展期。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企业违反借款合同的规定,挪用贷款或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主动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一、主动扣收存款。
二、将贷款挪用部分实行加收20%的罚息,如未收到转入“790应收催收利息”科目。
三、要求还款承诺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十五条
此贷款按贷款企业分别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企业所借款项在转入企业存款的当日,我行代企业购买所需外汇,并一次划转所欠租赁公司账户偿还欠付租金。在购买外汇时如发生汇率损失和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账务处理。
一、在“716特种贷款”科目下增设“7166租金贷款”二级科目。
凡对借款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单位分设账户。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发放贷款时:
借:7166 租金贷款 (人民币)
贷: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二)借款企业偿还租金时:
借: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30 系统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930 系统外汇买卖 (外 币)
贷:825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 币)
(三)按季收取贷款利息时:
1.企业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时:
借: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51 利息收入(07)特定贷款利息收入 (人民币)
2.企业存款账户余额不够时,其差额部分:
借:790 应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贷:890 未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四)贷款到期时:
1.企业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时:
借: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7166 租金贷款&
nbsp; (人民币)
2.企业存款账户余额不够时,其差额部分:
借:740 逾期贷款 (人民币)
贷:7166 租金贷款 (人民币)
(五)每年底,借款企业及担保单位不能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财政部扣收相关省、市财政款项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利息时:
1.总行收到财政部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时:
借:913 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842 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2.总行将款项下划各有关行:
借:842 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13 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3.分行收到款项,归还贷款本金、利息:
借:913 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740 逾期贷款 (人民币)
贷:951 利息收入(07)特定贷款利息收入 (人民币)
同时:借:890 未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贷:790 应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二 企业清偿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还贷情况表
全文
填报行: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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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单位|租赁公司|欠租合同金额|租赁日期|贷款金额|贷款日期|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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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名称 | (万美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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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 | |
s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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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单位|还款金额|还款日期|贷款余额|欠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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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注:该表定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进出口企业信贷管理处。
附:三 解决租赁公司拖欠租金特定贷款人民币借款合同
全文
合同编号(特定): 年 字第 号
借 款 人 名 称: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贷 款 人 名 称: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因所欠 租赁公司租金所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特定贷款万元,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方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 目
金 额(大写)
用 途
利 率
期 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收利息,按季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 省(市)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副本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还款计划。
本贷款由甲方分 次归还,第一次归还时间 年 月 日,归还金额 万元;第二次归还时间 年 月 日,归还金额 万元;第三次归还时间 年 月 日,归还金额 万元。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有义务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其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的借款期限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延长。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件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在甲方所借款项未全部清偿时,本合同不得解除。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体制转换,如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10天前通知乙方。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授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在变更前1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不按时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金的金额和违约的天数,每日付给甲方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第二条约定,不按时间用款,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 ‰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将甲方所欠利息主动转入本金,并有权主动扣收存款或协商其他银行扣收甲方存款用于归还乙方贷款。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省(市)政府签订的还款承诺书、国家经贸委确认的借款企业及贷款数额文件,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省(市)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与本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两份,省(市)政府一份,乙方结算部门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四 授权书
全文
授权书
中国银行 分行:
我公司(工厂)于 年 月 日向你行借入人民币 万元特定贷款,用于归还 租赁公司
万美元的租金。为此,当借款合同生效的当天,特授权你行代我公司(工厂)买入相当于 万元人民币的外汇,并负责将买入的外汇汇入 租赁公司的账户,账号:
在买入外汇时所发生的损益和有关费用,均由我公司(工厂)负担。
授权人盖章:
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五 保证还款承诺书
全文财政部并中国银行:
我省(市)内____公司(工厂)现向中国银行____分行(支行)申请借款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所欠____租赁公司租金____万美元,由于该笔租金原由我省(市)____政府提供担保,后因多种原因未能履行责任,现由企业申请人民币特定贷款还租。经我省(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该企业使用中国银行人民币特定贷款
万元,到期归还本息,并承诺在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包括企业破产及各种转制形式),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返还我省(市)的财政款中直接如数扣收(包括贷款利息),用于归还中国银行贷款。
特此承诺。
省(市)政府(章)
省(市)长签字:
年 月 日(注:该承诺书一式五份,企业、承贷行、地方财政、中总行、财政部各持一份)
附:六 偿租特定贷款申请表
全文
偿租特定贷款申请表
--------------------------------
|借款单位名称: |
|------------------------------|
|借款金额(人民币): |偿还租金额(外汇): |
|------------------|-----------|
|分期还款付息计划| 年 月 日|金额(人民币): |
|--------|---------|-----------|
| | | |
|--------|---------|-----------|
| | | |
|--------|---------|-----------|
| | | |
|------------------------------|
|还款措施: |
| |
|------------------------------|
|借款企业近期经营状况: |
| |
|------------------------------|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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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18日
国经贸贸〔1996〕627号)
通知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法〔1994〕6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276号)下发以来,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为进一步推动欠租问题的解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欠租问题仍应坚持国经贸法〔1994〕69号文确定的“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有关企业要采取措施尽快偿还拖欠租金。担保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帮助企业尽快解决欠租问题。
二、对企业确难偿还拖欠租金,又是地方政府担保的项目,为维护国家信誉,采取债务转换办法,将外债转为内债,即由国务院批准安排人民币特种贷款,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成国内银行与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次国务院安排解决欠租总金额控制在2亿美元之内,由中国银行按国务院特种贷款规定具体办理有关贷款业务,有关特种贷款的政策问题与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另行商定。
三、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司法解释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出具担保的融资租赁项目。
四、在债务转换中,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要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提交确保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对企业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同意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财政返还中等额扣回,用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各有关省、市政府应要求企业制定年度还款计划,督促企业按期偿还银行垫付的资金。
五、为明确担保责任,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亦可责成本级财政部门相应抵扣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原担保部门的财政拨款。
六、欠租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保证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按正常固定资产同期限档次利率执行。中国银行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各地归还贷款情况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每年3月,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从地方财政扣回,归还银行贷款,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3年还贷期满,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一次性从地方财政扣回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
七、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的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的顺利解决,具体解决的方案由租赁公司与欠租企业、担保单位协商确定。
八、中国银行在收到欠租企业提供的下列文件后,办理贷款手续。
1.企业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的贷款申请。
2.原租赁合同及已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3.省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向财政部和中国银行出具的按期归还贷款和逾期不还同意扣款的承诺书。
4.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九、为便于管理和避免损失,统一由中国银行为欠租企业将人民币换成外汇以偿还租金,其有关费用由申贷企业承担。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当地法院加快审理和执行进度,秉公办理,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此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由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自下文之日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将这一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及中国银行。对清欠不力的地区,上述部门可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相应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以促进欠租问题的尽快解决。
十二、租赁公司在开展新的业务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加强管理,避免新的拖欠。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实施方案一、根据国经贸法〔1994〕69号文确定的“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各省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欠租企业抓紧解决欠租问题。
对确难偿还拖欠租金的企业,经批准可使用人民币特种贷款进行债务转换,变外债为内债。
二、这次国务院安排的人民币特种贷款为2亿美元的等值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制定的特种贷款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办理有关贷款业务。
三、分配方法原则上按各省欠租合同余额的一定比例(50%),将贷款分配给各省、市政府,再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转给本辖区内的欠租企业。在解决欠租工作中,对贷款的分配方案应进行测算,使有关租赁公司所得偿还欠租大体占拖欠合同余额的50%左右。
四、对债务的处理,可采取多种方式:
1.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及责任,欠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协商还款数额及还款方式。
2.地方政府比照本通知的作法,安排一定资金,协助欠租企业偿还债务。
3.租赁公司与欠租企业双方协商,并经地方政府初审同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租赁公司可以把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
4.对确难偿还欠租的企业,可申请这次人民币特种贷款,用于偿还欠租。
5.其他可以采取的方式。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欠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协商,签署有关协议,协议至少应含下列内容:
1.原租赁合同;
2.已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3.剩余欠租的解决方式、期限及数额;
4.拟使用特种贷款偿还租金数额;
5.解除地方政府担保责任。
该协议连同企业贷款申请及地方政府还款承诺书一起由省、市政府报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以便办理申请贷款的有关事宜。
六、为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和避免因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由中国银行代欠租企业统一将人民币换成外汇,其有关费用由申贷企业承担。
七、为了更好地解决欠租问题,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及中国银行等参加,组成协调机构,负责解决欠租问题的组织工作。各欠租省、市也应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由一位省、直辖市政府领导同志负责,指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解决欠租问题,并将省、市政府解决欠租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工作机构及联系电话等情况抓紧函告五部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