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首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

记者 张宇哲

摘自《财经》网络版 2007年09月07日

  注册资本45亿元,建设银行占75.1%,美国银行占24.9%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张宇哲】经中国银监会批复,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获准筹建一家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合营公司。这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首家获批筹建的金融租赁公司。

  此前,建行、工行、招行、交行、民生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试办金融租赁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并由银监会对其实施审慎的市场准入。来自银监会的消息显示,其他四家商业银行的筹备手续也正在按计划进行,在上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取得经验后,银监会将视实际需求,批准更多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租赁公司。

  据建行披露,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亿元,其中建行出资33.795亿元,占75.1%;美国银行出资11.205亿元,占24.9%。

  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银行股东除外)、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合营公司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董事由建设银行提名,一名董事由美国银行提名,董事长将从建设银行提名的四名董事中选举产生。

  据《财经》了解,建行筹建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未正式成立,人员组成、公司架构、业务方向等要待本月底才能确定。

  由于银行自身的客户网络、资金和品牌优势,商业银行重归金融租赁业,有助于提升租赁业的整体水平,并可拓展面临金融脱媒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范围。然而金融租赁业在国内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专业人才匮乏、风险控制乏力,这些都将令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未来面临挑战。

  另外,建行和美国银行共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还可能同时面临银监会和商务部的双重监管标准。银监会监管指标之一是资本充足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关联交易、单一客户集中度、售后回租业务等也有相应要求,其监管手段主要是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而照商务部相关规定,外资设立的租赁公司应遵守“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一指标要求,其监管主要依靠年检及年度报告等手段。“这可能会出现一些监管漏洞。”业内专家沙泉向《财经》记者指出。

  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大挑战的是,在目前流动性过剩的宏观背景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监管当局如何规范其投资导向?如何防止其成为国家所抑制投资行业的转贷工具?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