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创新与营销
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十一大产品

 

摘自《中国金融网》 2007年9月5日

  为避免股权被过早或过度稀释而丧失公司控制权,那些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拥有着优质项目来源与良好盈利模式的中小企业往往偏好于寻求银行融资。然而,中小企业却因普遍缺乏能为银行所接受的固定资产或有实力第三人保证等担保资源,如果以传统方式向银行申请融资,其结果多半是到处“碰壁”。近期,国内银行勇于创新,开发创新一系列银行融资新产品,来突破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瓶颈”,实现银企双赢。  中国金融大典

  【服务策略】十一款产品涵盖面丰富

  第一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第二款:应收账款信托贷款

  应收账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账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账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账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第三款: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账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账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对于融资企业来讲,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质押虽然都是基于应收账款而得到的融资,但有着不同的财务意义:前者在企业内部账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而后者由于是销售商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账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从上面的特点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自身的财务指标,满足再融资的硬性条件,比较热衷于与银行叙做保理融资业务。

  第四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近来,建行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即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销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对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对那些需改善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讲,银行对其提供无追索贴现就相当有吸引力。

  第五款:收费权质押贷款

  这里所说的收费权,一般是指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贷款,对于企业来讲,即是以未来现金流换取现时的资金融通便利,可充分盘活自身财务资源;对于银行来讲,由于通过一系列账户安排与封闭操作,风险可控,收益显著。

  第六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这在有着比较浓厚科研开发实力以及政府重视的地区有广阔前景,比如北京就在这类贷款有重大突破。

  第七款:股权质押贷款

  目前国内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放开,但银行已普遍接受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质押(考虑到法人股变现的可能性,一般须为前三大股东的法人股)。用于质押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考虑或有负债、应收账款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因此,对于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很好的担保资源。

  但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因此目前国内银行普遍不愿意接受。

  第八款:动产质押贷款(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

  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当申请企业需支用该部分动产时,需征得物流、仓储公司及银行的双重同意。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这种方式已被许多银行所采用。

  第九款:融资租赁方式


  与经营性租赁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随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恢复性发展,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目前不少银行正在筹建金融租赁公司正是看好这块市场。

  第十款:集合委托贷款

  一般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起,但此类项目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出资者需承担贷款风险。这种方式的委托贷款,不占用银行本金,银行收取中间手续费用,如果客户是拥有优质项目资源的中小企业,银行还可以提供不足部分的贷款承诺,这种贷款方式可以达到三方共赢。

  第十一款:买方信贷

  顾名思义,买方信贷是指银行向销售商的下游客户(买方)发放的、专门用于购买销售商所售商品的贷款。以此,银行间接支持了销售商的货款回收,改善了销售商的现金流量。这种贷款一般由销售商负责安排,并可为买方提供贴息便利。银行可以对那些下游客户资金实力雄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广泛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融资。

  银联信分析:

  “非典型担保”是有效补充

  相比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第三人保证贷款,这些创新型融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担保法上所规定的典型性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从而形成若干“非典型担保”模式。

  这种“非典型担保”模式,有效的避免了原来僵化的操作模式,为不少很难达到银行原来担保条件的优质企业开辟了崭新的融资渠道,也为银行扩大客户群、寻找新的业务利润增长点扫清了道路。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