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要缴增值税吗?

 

摘自《6681财务信息化交流论坛》 2006年08月26日

   我们是安徽省某市城市商业银行,我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去年1月,我行为某企业办理了一笔融资租赁10辆大型装载车的业务。至今年1月,合同已到期,我行遂将该10辆车的剩余残值转让给承租企业。最近,我市国税稽查局以我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由,对我行融资经营的该项业务征收增值税。请问,融资租赁是否要缴增值税?国税稽查局这样征税对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行作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其他单位”)而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企业时,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稽查局征收增值税是完全正确的。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