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摘自《山东会计网》 2007年06月04日

  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0000

  三、售后回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从税法上讲,这本身已经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的同时,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继续以上例说明,现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同时2005年1月份(即销售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2005年1月份应纳税款:

  (1)应交增值税=170000-100000=70000(元);

  (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0×7%=4900(元);

  (3)应交教育费附加=70000×3%=2100(元)。

  (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000000元填入收入总额中销售(营业)收入栏目,将成本800000元填入扣除项目中销售(营业)成本栏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相应的税金栏目,据以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