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山东会计网》 2007年06月04日
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或应收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或: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库存商品(计划成本或售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有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
借:物资采购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