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摘自《山东会计网》 2007年06月04日

   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或应收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或: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库存商品(计划成本或售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有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

借:物资采购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账户。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