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山东会计网》 2007年08月29日
一、经营租赁会计的核算原则:
1、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而租入资产,不涉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人租入资产不能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也不折扣,仅需按期支付租金。
(2)所付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2、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经营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2)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
(3)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原则:
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企业自身资产,不列入企业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
4、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