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作者 张子斌

摘自《京华时报》 2006年11月25日

  目前我国的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和贷款的利息。

  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而经营租赁是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且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在提供租赁业务时,是选择融资租赁(符合国家规定企业)还是经营租赁,租赁方所承受的税负是不一样的。例如:

  2006年8月,A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增加一条自动化流水线,而该市的B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生产线。B银行设定了2种方案,分别如下:

  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B银行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B银行购买到此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借款利息15万元。

  B银行在两种方案下的各项税负和总收益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纳营业税:[(1200+10)-(819+20+15)]×5%=17.8(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8×(7%+3%)=1.78(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10000=0.06(万元)
  B银行所获利润为:1200+10-854-17.8-1.78-0.06=336.36(万元)

  方案二: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1‰,所以应纳印花税:1020×l‰=1.02(万元)
  B银行所获利润:1020+200-854-51-5.1-1.02=308.88(万元)

  由此可见,B银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税负更轻,综合收益更高。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