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准则中需要商榷的几个问题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7日

    会计准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四大支柱之一,自从出台后对我国的融资租赁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经济政策,它对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就不在此敖述,主要想就 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业界讨论,希望能更好地理解立法本身的意义,理清当前一些混乱的概念。

    一、我国的会计处理制度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制国家。我国的会计体系也处于转变过程中。由于这个转变尚未完成,所以几套政策并列执行。与租赁有关的现行政策有:

    1、计划经济特征的政策

    企业会计制度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工业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转轨阶段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讲解 这套政策和会计制度并列执行,是个过度政策。

    3、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目前这套政策正在上市公司执行,范围逐渐扩大,到2009年后,所有的大中企业都要按此执行。会计制度和过度阶段的会计准则都将被废止。小企业则按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现阶段因为几套政策并行,相互之间有许多矛盾或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问题。考虑到有些政策即将废止,因此本文只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内容进行研讨。

    二、租赁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制定的时候,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和超前的做法,因此只说明了不适用的范围:(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笔者以为,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不是广义租赁(所谓大租赁——所有类型租赁的总和)的概念,而应该是狭义租赁(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e)的概念。因为传统租赁(Rental)没有金融属性(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用租赁物件的时间计算的),会计处理很简单,没必要单独设立会计处理准则。

    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租金是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因此有必要单独指定会计处理准则,尤其是余值的存在,增加了融资租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也要制定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式。

    如果脱离了这个基本概念,就无法理解会计准则中的租赁分类。传统租赁租金里面不含利息,也没有余值问题,根本不在会计准则体系内进行分类。不可能因为传统租赁的租期大于物件使用寿命的75%时就要按照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狭义地看,租赁会计准则应该是“lease”的会计准则,不是“Rental”的会计准则,尽管“Operating lease”和“Rental”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一样。

    三、业务上的经营租赁不等于会计准则的经营租赁

    业务上的经营租赁是一种交易方式,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是会计处理的分类。毕竟准则的经营租赁是根据业务的经营租赁 的经营特征来划分的,因此虽有一些相关的事项,但两者作用截然不同。

    我们先看业务上的经营租赁为何物:

  • 租赁公司是按照承租人的选择采购租赁物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 合同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结构;
  • 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
  • 租金计算中预留未来余值;
  • 租期结束后按照余值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从法律上看,经营租赁就是融资租赁。因为有余值的存在,出租人承担了物件再处理的风险(所有权可转移可不转移),所以叫经营租赁 。法律上并没有给经营租赁专门定义,却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认它的高级表现形式。

    会计准则的“经营租赁”分类主要用于会计处理。虽然对余值有量化标准,如果余值部分有担保(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部分才按量化指标进行分类。如果只有担保余值没有未担保余值,还是按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标准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量化标准是有条件的。因此业务上的经营租赁,不一定就是会计分类的经营租赁。

    四、会计准则的分类是会计处理方式的分类

    会计准则只把租赁分为两类,一是融资租赁,另一个是经营租赁。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会计准则”就是为了会计处理的原则,它的分类即不是经营方式的分类,也不是法律或税务的分类。实质是全额融资租赁和非全额融资租赁的分类。

    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的分类是这样定义的: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只要满足其中1条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这个分类标准实际上是定性的标准,而不是定量的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释中给出了定量标准: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含90%)以上。

    虽然会计准则中定义: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实际上会计分类中未达到定量指标的融资租赁都是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量变引起质变。但传统租赁怎么变也变不成融资租赁。

    现在有许多人喜欢使用经营租赁来表达传统租赁,似乎使用这个词更体现自己专业,实际上就是把法律上的传统租赁当作会计分类的经营租赁使用了。

    五、余值的本质是什么

    经营租赁在操作上和融资租赁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在租金计算上预留一个未来余值,英文叫(Future Value 简称:Fv),在一些符号在金融、财会类计算器,或者通用计算机的程序包里都可以见到(excel 的函数运算软件包就有这方面的自动计算公式)。计算规则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已成行规或者是国际惯例。

    它是事先预留的未来值。既: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商定的余值,而不是租赁物件在租期届满时,再需要讨论的市场价值。
在租金计算时,因为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留出的这部分未来值不是现值,因此不能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只有折成现值后才可扣除。本金少了,需要偿还的租金也少了,还可以不承担租赁物件的处置风险,这是承租企业喜欢采用它的一个原因。

    反过来说,计算租金时从本金中扣除的这部分余值本金,按照“租赁利率”利滚利滚到租期结束时的价值,就是未来余值。这个余值是已经含有时间价值的本息,和租金的成分以及计算方法是完全一样的。实际上是一种未确定归属的租赁“债权”。在出租人资金平衡表中体现为最后一期未回收本金。

    六、会计准则中似的商榷的地方

    1、选择权购买价和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融资租赁判定其中一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购买的“选择权”只有非全额融资租赁才有,全额融资租赁里没有选择权,因为在租赁开始日,双方就确定了要将租赁物件转移给承租人,不需要选择。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件所有权时,只需要支付象征性1元钱的名义货价就可以了。此时承租人早以将物件采购时的本金和利息都付清了。不应在附加任何不合理的费用。

    这里使用“远低于”大概是因为出租人收取的这笔款项远大于1元,被当作租赁外的物件销售收入了。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都不应再出现租金以外的费用。

   非全额融资租赁也是在租赁开始日时,出租人就与承租人确定有按余值购买的选择权,这是债权的购买,不是物件届时的公允价值,谈不上远低于。   

    2、余值不是公允价值且难以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资产余值定义:“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面就有两个地方值得商榷。

    一是“估计值”问题。在前面介绍了经营租赁可以知道,它不是一个不可确定的“估计”值,而是租赁双方在签合同前事先商定的,可按租赁利率折现后从本金扣除的部分本金余值。这部分本金随着租期的增长,按照租赁利率而增长。直到租期结束。它是一种通过计量后确认的债权,不是对租赁物件未来的估算价值。

    二是“公允价值”问题。实际上它是在租赁开始日就确定未参与租金计算的预留未来值。因为只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事先商定的未融资额,不涉及第三方认可,不管公众是否接受。因此它不是“公允”的价值。

    3、余值不会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的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做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并作出相应的减值和增值处理。

    因为对余值的认识有问题,因此有关余值的减值处理问题也是不能解释的。作为金融债权的余值,因利率因素的存在,余值只有根据时间的推移增值,不会减值。这种增值增到合同约定的租期后不会再增加。但在此之前,除非中断租赁合同,导致增值行为停止。这种情况下和终期的余值相比是减值了,就其本身价值没有减值。之所以认为余值有减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就是把它当物件的估计价值看待了。

    七、经营租赁解释带来的困惑

    如果仅就全额融资租赁讨论会计准则,那么就很简单。但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导致余值的存在,使之成为非全额融资租赁,由此产生的系列变化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才有经营租赁的分类问题。如果我们对余值的认识有偏差,那么对准则的认识也会有很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释中对经营租赁的解释是这样的:“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通常情况下,在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这里有些地方值得商榷:

    1、经营租赁所有权不转移

    经营租赁中所有权是否转移,在承租人没有选择前是不确定的。因为在合同签定初期,就约定承租人在还完全部租金后,根据余值选择:续租、退租和留购。因此 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不转移要看承租人当时的决定,而不是“通常情况下所有权不转移”。 因可按余值转移租赁物件所有权,因此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是对的。但要反以为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要选择以优惠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就不对了。没有道理在付清本金和利息后在收取多余的费用。

    2、余值不是优惠价格

    “优惠价格”的说法也值得商榷。因为预留未来余值是一种债权,价值是开始就已经确认计量的,不可再商量或可以改变的。因此不存在“优惠价格”的说法,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不管租赁物件当时的市场价值比预留余值高或低,债权不能和物价相提并论。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释的例题中“100元”的优惠价格笔者以为是融资租赁中物件所有权转移时的价格。在租赁合同中称之为名义货价。融资租赁产生于美国。在美国,任何一个交易都要以货币结算。租赁物件转移也是如此,因此定价1美圆。这个价格上是象征性的,和融资额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在租金计算范围内,不是余值的一部分,在合同中应体现为名义价格。

    到中国这个名义价格就变味了,有的公司收10元人民币,大约折合1美圆,对进口转租赁提出这个要求是正确的,但对于国产设备或非外币结算的融资租赁还有收百元、千元的,就有点出格,也让会计当优惠价格处理了。

    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就确定租赁物件在合同结束时必须转移给承租人,不需要承租人选择。为了转移租赁物件所有权,出租人要么不收,要么收1元人民币。如果要多收,应按余值设计,也不应该以优惠价格为名多收费。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