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汽销新模式

摘自《汽车经理人俱乐部》 2007年04月19日

  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是在汽车厂家和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让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然后每月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一般要购买设备的所有权。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厂商卖车、用户买车的新型销售模式。

  上周来自上海市信息中心的分析报告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仍处于低迷状态。为了更好地完善租赁业立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备受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业,业界人士关注的《融资租赁法》征求意见稿业已出台,将来《融资租赁法》的推出,有望打破多头监管的格局,促进行业发展。

  国外市场步入成熟

  融资租赁是汽车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不是新鲜事物。

  在美国,由于信用体系比较完善,个人可以在全国性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开,然后在另一个城市归还,目前在美国汽车批量销售中,有30%是卖给租赁公司的。全球每年的汽车销售额中,采用融资方式,即采用贷款和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汽车,占全部销售额的70%,而租赁方式占70%中的60%左右。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全球每年新旧车销售的收入在1.3万亿美元以上,每年增长率在2%左右。在1.3万亿美元的新旧车销售额中,其中有30%是现金销售,70%是融资性销售。在融资销售中,新车销售比率占56%,旧车占44%。在融资销售形式中,贷款占78%,融资租赁占22%。也就是说,近几年全球汽车融资租赁额每年在2000亿美元以上。

  国内市场举步维艰

  20世80年代初,国内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所谓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是变相地卖进口车许可批文。1985年,国家切断租赁公司进口轿车的权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大规模地向工业设备发展。1996年以前,我国的汽车租赁主要是经营租赁,基本上没有融资租赁,因为1985年财政部明确发文,不允许融资租赁轿车。90年代中期,汽车经营租赁逐步活跃起来,以前租赁公司为扩大销售额变相用融资租赁方式来销售汽车,也就是先将汽车租给承租人,两年以后再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承租人,实际上是以租代售。1997年,财政部再次发布通知,仍旧不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轿车。所以,我国轿车的融资租赁比国际上晚了半个世纪。

  汽车行业正式融资租赁的起步,是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开始的。该集团的财务公司从1993年开始办理融资租赁业务,重型汽车集团的财务公司是国内首家开展汽车融资租赁的财务公司,有8年以上开展汽车融资租赁的经验。1992年时只是租赁工业设备,1993年开始租赁重型汽车,当年仅租赁了24辆。1994年下半年采取相应措施,租赁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增长较快。1995年租赁数量超过1000辆,1996达到1300辆,但由于经营风险较大,1997年以后开始走下坡路,1999年基本上业务停止。

  重汽集团融资租赁的主要做法是:承租人与重汽租赁公司当场确定选择汽车的车型,按重汽集团统一的产品价格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重汽的销售公司负责租赁汽车的售后服务,也就是说销售公司作为供货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承租人应依次交清20%-30%的保证金和3%-5%的手续费,其余的车款按月支付。租赁期有半年、一年,最长的是一年半,租金加起来要等于或超过车的价格。期满以后,承租人以较低的名义价格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完成全部租赁过程。   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准入门槛高

  长期以来,我国把融资租赁列为非银行监管的企业,目前允许经营融资租赁的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生产管理公司。而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来讲,可以经营汽车租赁的只有大中型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两种形式的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但是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较高,其中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的金融租赁公司另外还要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金融租赁公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可以吸收外资入股,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几经修改,2004年7月的最新稿指出,对成员企业可以办理开展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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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条件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汽车融资方式。一般而言,汽车融资租赁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属于汽车融资的范畴,而只是一般的汽车租赁。这些条件包括:

  1、消费者需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租金(汽车使用补偿费);

  2、如果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及相应赋税)已经相当于或者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依照汽车租赁合同,消费者有权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3、如果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所付租金总额尚未超过汽车价值,消费者(承租人)此时享有选择权,对租期届满后的汽车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

  (2)如果汽车现值高于(1)项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

  (3)将该汽车返还给出租人。

    4、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消费者欲购买所租汽车,其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但严格地说,融资租赁方式和上述分期付款的汽车零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该法案规定的汽车分期付款的零售方式,实质上是附条件买卖。销售商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其实是债权人为实现保护自己债权而设定的一种担保,但是,合同的目的仍在于转移汽车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则不同,它是买卖与租赁的结合,消费者(承租人)最终是否成为所租汽车的所有权人,选择权在消费者(承租人)。融资租赁与贷款买车

  (1)对于承租人来说,“先租后买”方式比较灵活。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决定是否购买所租汽车。消费者如不想购买所租车辆,则可将该车返还汽车出租方;如想购买所租车辆,消费者付清租赁合同上确定的折旧价(亦称尾款)即可。

  (2)对于承租人来说,如采用租赁方式,承租人不必担心汽车被转卖,因为汽车的所有权之归属对承租人而言并不重要;而对于采用传统分期付款购车的买车人来说,如果在其未付清余款之前,销售商将汽车转卖,买车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汽车租赁包括两大类形式,一类是融资租赁,另一类是经营租赁,也就是说有“融资”与“融物”之分。

  1.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利用汽车租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汽车的暂时使用权,而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主要通过融资达得融物的目的,即最后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2.在经营租赁形式下,仅涉及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而融资租赁形式下,至少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三方的责任。

  3.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别于经营租赁,这些变化包括汽车租赁的选择方式、维修保养、合同的不可延续性等等。

  4.在经营租赁形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汽车有退收或拒收两种选择,而在融资租赁条件下,汽车所有权的出租人让承租人转移,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

  5.经营租赁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通常小于汽车的购买成本。而在融资租赁形式下,承租人付出的租金总额大于汽车的购买成本。因此,融资租赁在金融中的作用比经营租赁重要突出。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