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央视国际》 2007年08月01日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经济频道,欢迎收看《经济与法》。今天的故事发生在天津,一个夏天的夜晚,几个陌生人突然找到了石磊的家。他们表情郑重,言语闪烁,他们说只要看一眼石磊的模样,就能找到一件事情的答案。
问到车的事,石磊一家人都感到非常惊讶,自己家在一个月前新买了一辆夏利车,不久前把车放到租赁中心委托出租了。这个陌生人怎么知道呢?
我们买车是在六月底,因为石磊没有固定的工作,所以我们打算就是,买一辆就是最普通的夏利吧,就是干一些租赁,为了挣钱嘛。
随后,这个陌生人拿出的一个证件让石磊一家人在惊讶的同时,进而不安起来。他拿出那个身份证我看,什么出生年月日,和那个住的地址和石磊完全吻合,但是那个照片不是石磊的照片。
我就寻思把这留这,我就给石磊给打电话,然后他没等石磊回来他就走了。
感觉有点不大的对劲了,就去聚缘租赁公司,去想咨询一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聚缘公司也觉得,也是感觉情况不对。租赁中心告诉石磊,三天前一个人把车租走了,可是到了期限却没来还车,如今怎么也联系不上了。石磊说这坏了,那肯定是给人骗走了
租赁公司镜头,模拟签协议过程,按手印
石磊一家人马上就到当地的大港公安分局报了案,登记自己不见了一辆夏利车。与此同时,一百公里以外,河东区的和平分局,也接到了一起报案,起因是有人从二手市场买了一辆夏利车。报案的人叫王士勇,而他正是到石磊家去的那个陌生人。
2005年7月16日,在天津东丽区卫国道一个热闹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王士勇应朋友之托要买一辆二手车。
就在王士勇细心挑选的时候,一辆崭新的夏利车吸引了住了他的视线。
这个车,05年一个多的月N3××。
如此新的车,车主什么原因要卖呢?
当时我问他,一个多月车就卖了,他说,等着用钱,说他爸住院了,等着用钱,急等着用钱,家里。
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最终以4万4千元的价格成交了。把钱交给车主后,王先生立即又将车主送到了医院,然而此人进去后,就再也没有了消息。
王士勇在医院外等了半天,仍不见车主回来,难道是车主的家人遇到了什么不测?王士勇不禁产生了这样的想法。
在医院门口等会,在医院门口,等会打电话又打不通,我感觉有点不老对。
电话也没人接,有些焦急的王先生终于按耐不住了,决定进医院找人。
就进去找他,但找人就找不到了。
找了一圈也没找到这个人,王士勇顿时心生疑虑,难道是自己买车出了问题?王士勇赶忙又仔细看了一遍自己的交易手续。
行政车,产权证,附加费本这些东西,一切手续齐,拿身份证一对,跟那个行车证,那产证都对上,连身份证号都对。
车主拿了钱之后突然消失,这实在不太合乎常理,可是证件都在自己手里,王士勇也看不出什么问题。第二天晚上,车主还是遥无音信,他决定按照身份证的地址到石磊家看看,虽然没有见到石磊本人,但一对照片,王士勇就知道卖给他车的那个石磊是假的,自己很可能上当了。
很显然,是那个到租赁公司租车的人,把石磊的车骗走,卖给了王士勇。租车是有登记手续的,警方首先从租赁中心展开了调查,在那里警察找到了一张租车人的身份证。租车人叫张永普,7月15号,他到租赁公司提出要租车,当时就看中了石磊的夏利车,按照程序他留下身份证作为抵押,付了几百元的租金就把车开走了。
拿着身份证和驾驶证,把身份证押下。
我感觉他们的责任挺大的,我觉得他们应该就是比我们有警觉性,毕竟他们就是干租赁的,跑车就是说租车什么都比我们有经验。
没想到这出租的手续会这么简单,连押金都没有。石磊一家觉得,车之所以轻易被骗走,租赁公司负有最大的责任。然而,租赁中心拿出当初与石磊签定的协议说,依照当时签定的条款,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拿合同说事,因为前合同里头有四五条,其中有一条,这个车被盗、被偷、被撞他不负责任。后来,当他们再度找到聚缘租赁中心商量的时候,这家租赁中心已经换了招牌,据称该中心在协助完警方工作后就将店铺转让给了他人,而如今该店的经营项目已经变了!
这个合同咱们也签了,石磊也按手印了,他自己也没有考虑周全,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事,实际石磊也有责任。
面对租赁公司,石磊一家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幸运的是警方通过对身份证的调查得知,张永普确有其人,身份证上显示的信息也是真的,只不过这张身份证是假的。警方还了解到,这并不是张永普第一次进行诈骗,早在1998年和2003年他就已经因诈骗罪被判过刑。根据经验判断,他这次得逞后,应该还会故技重施的,于是,公安机关决定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我们分析,犯罪分子一定还会进行作案,于是在销赃渠道上着力布控,同时和周边地区如河北等地的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在2005年8月30日,河北警方传来消息,张永普在河北黄骅一代,将从天津某租赁公司骗来的一辆雪弗莱汽车进行销赃时,被黄骅警方一举抓获。
当时也是在霞光路上,骗了一辆雪弗莱,走半道到黄骅的时候想车问中介的,当时一看情况不妙赶紧开着车跑了,还没到沧州被警察抓住了。
被捕后的张永普交待了诈骗石磊的夏利车的经过。
05年7月,我去聚缘中心租这辆夏利,当时给他的身份证也是假的,是伪造的我自己的,因为我的地址不在大港,当时还他不租给我,我说有急用就租三天,说了老半天,最后他打电话到我们村查有没有我这人,村长说,张永谱,有啊,这才让我交了给我的。
车拿到手以后,张永普就立即按照行驶证上的信息伪造了一套石磊的证件,摇身一变成为了夏利车的主人。
那车不是有行驶本吗,用行驶本伪造石磊的身份证,照片是我自己的,号码是我瞎编的,地址嘛的都是照着写的,还有车的其它证件,当时他根本没察觉,钱到手了,把他蒙骗了。
就是这一套以假乱真的证件,让王士勇相信和他做交易的人就是车主石垒。由于车况好,要价又不高,没经过几轮讨价还价,王士勇当即就决定买下这台夏利车。当时我递的4万6,他说不行,太贵,说4万4,别说4万4
,就是4万我也卖给你。车款到手以后,张永普早准备好了一个特别的地方作为自己逃跑的线路。
当时我说家里人有病,急等用钱,确实当时我女朋友有病,股骨头坏死,得做手术,我那会儿总去天津医院,知道那有个后门,他送我到医院后我就从后门跑了。
2006年6月30日,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永普进行了审判。张永普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罪分子伏法认罪,可是有个现实问题却给让石垒和王士勇都犯了难。
当时给了我4万块钱,后来花了三万多给我女朋友看病,剩下的就花了。按道理,张永普应该把骗走的4万元,还给王士勇,而王士勇买来的夏利车还给石垒,这就能够皆大欢喜了。然而王士勇沮丧地发现,这个钱根本要不回来了。想到这里,王士勇决定得把夏利车留下。我这个车,应该是还给我们,购车的发票,上面写着石磊的名字,这是这个,买完以后,办理那个,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这也是石磊的名字,养路费收据都是石磊的名字。
这东西出来,咱被骗,对吗?咱也看不出来,当时过后才知道这个东西是假的,这个东西咱也是花钱买的,也不是说咱不花钱嘛的。
石磊家里并宽裕,买个车也不容易,看看王士勇没有还车的意思,他们也有点着急了。他给打了电话,问跟我协商,那意思说是给我一万块钱,就私下,就私下给了,当时没同意就是说。因为咱觉得挺××,不老合适,差距太多了。
他当时提出来就是,要我们就是二万块钱,让我们给他拿出二万块钱来,然后让我们把车才能提回来,这个事,然后我们就没有同意。
王士勇的意思很明确,自己花的钱不能白白损失,不给合适的补偿他就不能还车。石磊一家就更觉得冤了,自己的车被人骗走了,还要花钱才能赎回来。思前想后,他们决定把王士勇告上法庭,要求他还车。理由很简单,机动车买卖都需要过户登记,王士勇没有过户就把钱都给了骗子,钱没了,要怪只能改自己。
张永普虽然伪造了石磊的全部证件,但是它们都是禁不住考验的,只要办过户马上就能查出车主的真实信息,骗局就会露出破绽。为什么王士勇会放过了这么重要的环节,在过户之前就如此放心地把车款全部给了初次认识的张勇普呢?
他不是周六日没(人)上班嘛,他说等礼拜一,礼拜一,给他送回家,把保险拿过来,礼拜一过户去,他到医院去交住院费,咱也没跟他,在这个期间他不是跑了嘛。
原来,张勇普在卖车的时候是精心挑选好日子的。刚开始,王士勇也有过犹豫,该不该先给钱,但是当时卖车人的证件自己都拿在手里,车也在自己掌握当中,王士勇觉得没什么好担心的。为了催促车主尽快过户,他专门扣下了4000元没给。
为什么当时谈的四万四,咱给的四万,差他四千块钱,我说到家看见这些东西,保险和那个合格证没带。他说他爸住院,用钱,我把四万给你,给完你,你交了住院费,跟你回家拿那手续再把那四千给你。
王士勇觉得自己该做的都做了,虽然没有过户,也应该属于民法当中的善意取得。可是,只花了4万元钱就能把这么新的车买到手,石磊一家人觉得这个很能说明问题。
这个车,从买到把所有的手续,手续办齐,差两千来块钱到六万块钱了,到他手上就剩四万块钱他就买走了,他(王士勇)认为这个车新车,车挺好,花四万块钱,买得值,合适,贪图小便宜,也有趁人之危,所以他没这个车。他买车的意图,我认为不是善意的。
他旧车,折旧你买的时候,肯定有一个折旧的这个东西,咱当时跟他成交四万四,我认为合理。这事,咱本身又不是恶意,当时挺那个,挺同情,他家住院了,所以放警惕,他到天津医院就跑了,人都找不着了。
最重要的就是,最重要的就是他这个过户,就是说他也没有办理过户,他既然没有办理过户,就把车买回来,那就等于更不合法了。
我们的记者也在二手车市场里作了调查,4万4的成交价应该说属于正常的范围。那么王士勇属不属于善于取得,石家人能不能要回属于自己的夏利车呢,稍后请看法院的判决
2007年3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梗概)《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定义,被告为什么不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
法院认为:
被告王士勇返还原告石磊所有的津BK3393号夏利牌轿车。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类似案件进行汇总,发现像这种从租赁公司诈骗车辆而后在二手市场销赃的案件有逐渐上升的趋势,针对这种情况,他们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针对类似案件的颦发我们大港分局做了相应的措施,开发了一套登记系统,我们和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进行联网,将出售车辆牌号和已售车辆购买者的信息在网上备案并公布,更加有效的对机动车辆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对防止这类刑事案件的发生起到了行之有效的作用。
通过这个案件也提醒大家,在二手物品尤其是动产交易中,应当注意…………
物权法明确了善意取得的范围只适用于不记名的财产,像房子和机动车都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的,在谁名下就归谁。今天的案例让我们体会到,过户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明确产权属性,更重要的一点,是它可以帮助我们分辩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在这有必要再次提醒大家,进行房子和车辆买卖时,千万记住,即便你占有它,并不代表你拥有它。好,感谢收看今天的节目,我是雪松,明天请继续收看《经济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