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租赁》网原创 2007年08月10日
2007年7月30日中央二台《经济与法》栏目播放了《它是谁的车》节目,说的是一个人将自己的车委托给租赁公司租赁,车被诈骗犯从租赁公司租走后卖给了第三方。车主找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关门了之;车主找诈骗犯,诈骗犯锒铛入狱,身无分文,没有赔偿能力;车主找购买被骗车辆的第三方,第三方说我付了钱,没偷没抢,是善意第三方,没有退还车辆的责任。最后车主起诉第三方返还租赁车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不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依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判令被告将从诈骗犯处购买的租赁车辆返还给车主。
近年来全国各地租赁车辆被骗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汽车租赁企业的利益,并影响到社会安定。比如2006年上海很多私人车辆被骗租到湖南省张家界地区,结果造成很多上海的车主到张家界直接从承租方手中夺回车辆的混乱局面,海南、西安等全国很多城市都发生过租赁车辆被骗并被第三方非法占有的案例。公安部于2007年6月14日发布《警惕当前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预警,指出“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多发,严重损害了汽车租赁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安全,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警方提示有关单位及个人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对于汽车租赁企业反映强烈的租赁车辆被骗问题十分关注,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我们发现,造成大量租赁车辆被骗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无处分权人)将诈骗来的租赁车辆非法转卖给第三方(受让人)后,第三方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汽车租赁企业(所有权人)对租赁车辆主张权利。由于“善意取得”的滥用,客观上助长了诈骗租赁车辆的犯罪行为。根据我会收集及公安部公布的资料,2006年全国汽车租赁行业被骗车辆案值近亿人民币。
对于诈骗租赁车辆并通过非法倒卖租赁车辆获得利益这种严重干扰汽车租赁经营秩序、破坏社会安定的案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效地阻断“诈骗租赁车辆---非法转卖租赁车辆---获得非法收益”环节,削弱了租赁车辆诈骗问题存在的基础,这个判例是是一个令汽车租赁行业振奋的好消息。另外,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等4种严重危害汽车租赁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解释。随着《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的出台,让汽车租赁行业深恶痛绝的租赁车辆被第三方非法占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在为汽车租赁经营环境改善而高兴得同时,我们仍感到一些隐忧:现在很多地方汽车租赁取消了行业管理,只要在工商注册就可以经营,行业管理的缺失,为不法分子使用汽车租赁作为诈骗手段创造了条件。公安部《警惕当前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预警称:“一些汽车租赁公司采取从社会招募私家车的方法进行营运,一旦车辆被骗,往往殃及公众利益;另外,有的犯罪分子采用自己成立租赁公司吸引社会车辆加盟,再将加盟车辆抵押转卖的方法诈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例如2007年7月31日法制网《诈骗案撞击汽车租赁"软肋"
高风险行业亟待规范》报道,在人口仅470万的小城福建漳州,犯罪分子以这种方式在当地诈骗了480辆车,涉案金额超过4000万元,给当地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这种以法人身份犯罪的情况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对汽车租赁行业及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
我国GDP预计2007年将位居世界第三、汽车产量已位居世界第三、高速公路里程已位居世界第二。这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为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腾飞准备了充足动力。但我国的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还低于世界汽车租赁行业平均水平,如“汽车租赁营业额占GDP比例”等汽车租赁发展水平的指标甚至低于印度。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我国汽车租赁相关法规、政策有待完善。可以期待,随着汽车租赁经营环境的逐步改善,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将会取得长足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