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江南时报》第04版 2007年08月14日
本报记者 张宏兵 见习记者 陈庆沛
前不久,江都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江都市人医”)放疗科原主任袁晔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袁受贿时间长达3年之久,故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名科室负责人为什么能够长期、多次收受贿赂而不被发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更发人深思的是,当事人案发是在医院与其他公司进行医疗项目合作中出事的。而且,当事医院称上述案件的发生纯属“个人行为”,院方并不知情,没有责任。一度曾被国家政策所允许,旨在引进民间资本助推医疗质量的医疗机构“合作租赁”的监管缺失问题再次为人们所关注。江都人医这一案件给了我们一个思考的空间和一个有益的发问——
案由:
群众举报揪出医院“蛀虫”
今年3月,纪检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江都市人民医院放疗科主任袁晔在医院和某公司合作“光子刀项目”过程中收受对方贿赂的问题展开调查,结果查明,2003年5月至2006年8月间,袁晔共接受贿赂15万多元,其中袁本人所得贿款9万多元。调查还发现,江都市人医在和某公司合作“光子刀项目”时对奖金、回扣已有约定,但袁晔又私下以“调动全科人员积极性”为名,提高了“奖金”和“回扣”的比例。此后该公司陆续支付给袁晔5万多元,袁个人实得近3万元。
2003年12月18日,江都市人医和某公司合作“热疗项目”,合作协议中对“奖金”和“回扣”进行了约定。然而袁晔全然不顾病人的承受能力,又私下和这家公司商定,将放疗科的“奖金”提高了一倍。2004年以来,袁平均每月从该公司支付的奖金中得到500元。该公司还向袁支付了介绍病人的回扣。袁晔等医务人员利用重症病人求医心态,大力推介该项目,从中牟取私利。在收受好处费、提成费的同时,袁甚至个人出资10万元参股“热疗项目”,在获取“奖金”和“回扣”的同时获得了不菲的“分红回报”。
另据了解,尽管袁晔开出的处方仅有四五种药品,但几年来他收受药品回扣竟高达3万元。
答复:
“私下交易”我们并不知情
记者调查袁晔受贿案时,多次试图就有关问题与江都市人医的领导同志进行沟通,但该院除了一位部门负责人简单介绍情况外,没有一位院领导愿意接受采访。“事情过去了再说没有什么意义。”该院负责人这样回绝记者。记者回到报社将采访所得整理成文送达江都市人医核对事实、征求意见,院方于第二天下午给本报来函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来函的主要内容是:
1.当初的“合作”是国家政策所允许的“合作租赁”的形式,与“院中院”有本质的区别,而且,根据上级精神,目前该合作已经停止。
2.医院三令五申不允许医务人员接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袁晔受贿属于个人行为,上级机关和纪检部门对该项目的院方责任已作界定。
3.医院很重视药品回扣治理工作,但它确实是当前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需要多方面齐抓共管。
4.袁晔个人出资10万元参股“热疗项目”是与投资方之间的私下交易,医院并不知情。
5.当初合作时,考虑到该科医务人员工作量增加,常需加班劳动,因而双方共同商定,给予适当的“加班费”,并未约定“奖金”和“回扣”。
但是,院方没有能够提供任何用以证实或支持其说法的相关证据。
思考:
“合作项目”岂可监管缺失
记者注意到,袁晔受贿案的发生与医院的“合作项目”密切相关。有关“合作项目”的性质,该院的一位部门负责人称,当时办这样的项目是公立医院引进民间资本的举动。至于医院与合作方为何及如何约定“奖金”和“回扣”的他也不知道。然而,记者采访中,一些知情人士认为,当初的合作项目其实就是“院中院”,本身是受到质疑的。有分析人士认为,医院与合作方签订此类协议为该案的发生埋下了“种子”。
另外,在袁晔的受贿款项中有近3万元是药品回扣,而据了解,袁接触的主要是肿瘤病人,患者在接受治疗期间使用的药物不多。而且按照常规,袁晔没有机会接触直接药商和药品,那么这部分回扣是怎么产生的?
据悉,自从上了“光子刀”、“热疗仪”两个项目后,在袁晔等人中饱私囊的同时,医院的收入也提高了。这自然会让人猜想其与“合作项目”之间的关系。“合作项目”为什么要约定“奖金”和“回扣”?这样的约定是否违规?病员是如何被推荐到“合作项目”的?“合作项目”的所有收支在医院的账目中是否完全体现?医院有无对该项目收支进行核查并曾否发现问题?就此案的发生院方总结出了哪些经验教训?
扬州某大医院的一位资深管理人员认为,如果袁晔收受医院“项目合作方”贿赂属“个人意志不坚定”,那近3万元的药品回扣多少暴露出了医院管理方面的缺失,袁晔能个人投资本科室的“合作项目”则更加说明了医院管理缺失的严重程度。
分析:
商贿钻了“平价医疗”空子
从2005年开始,医疗服务及收费水平突然成为亿万国民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哈尔滨第二医院的“550万天价医疗费”事件曝光后,引发一片哗然,而不久后深圳某医院的百万医疗费事件,更让很多人对“高昂医疗费”心有余悸。似乎一夜之间,全社会都在呼吁,医疗收费应该降下来。
但是记者了解到,医疗费用的降低,却给医院带来了生存危机,对社区、乡镇等基层医院,以及大部分二甲医院来说,医疗设备不齐全是困扰他们的首要问题。据相关统计,目前有70%的乡镇医院连基本的B超、X光、心电图仪等设备都未配齐。
专家认为,发展医疗事业,需要政府、公众、社会共同参与,除政府投入外,先进的社会资金将是医院可灵活借助的重要力量。在这方面,新疆第一济困医院的做法无疑值得借鉴。据王杰院长介绍,不久前,医院与某公司达成合作,采用先进的融资租赁方式,医院付极低的首付金,就引进了价值300多万元的西门子双层螺旋CT,基本达到了二甲医院所必需的硬件设施水平,最终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了“低价不低质”的医疗服务,而惠民济困的范围也更广了。
由此看来,是“平价医疗”的大潮催生了医院与民间租赁公司的“蜜月”,而相关部门监管制度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以至于让无孔不入的商业贿赂轻松地钻了空子……
看法:
医院该有“亡羊补牢”之责
针对袁晔受贿案,记者随机采访了有关人士。
扬州大学一位高姓副教授认为,袁晔受贿确实是其本人的个人行为。但是,院方如果因此就认为与己无关,甚至理直气壮地以“事情已经过去再谈没有意义”为由拒绝媒体采访,那就值得深思了,就像一个家庭,孩子出了问题,家长就一点责任也没有?认真对待已经出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堵塞漏洞、亡羊补牢,这才是院方应有的态度。
扬州市某三甲医院刘姓主任医师说,现在很多医院都有类似合作项目,因此板子不应当打在江都市人医一家的身上,但是,院方公然宣传其与有关公司的合作干干净净、合情合法,出了事情也与院里无关,这种说法难以服人。他还说,就是在医院内部,也有“苦乐不均”的现象——有合作项目的科室、医生收入来源就多于其他科室、医生,这些都是公开的秘密,而制造这些秘密的往往就是医院与有关单位的“合作协议”。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疗药品时,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回扣”或“折扣”,但上述“回扣”或“折扣”的所有权只能归属医疗机构,任何科室或医生个人不得截留或私分,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名主任律师还表示,医生个人投资参股医疗机构的科室或医疗项目,这本身就是《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情节严重的可能遭致吊销医师资格的处罚,甚至会受到刑事追究。
一位资深检察官在谈到医疗腐败案件时,深刻地说道:医药器械科长日进3000多元,5分钱的药摇身一变就能提价10倍……这样的案情,除了让我们吃惊,也让我们困惑: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在界定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时如何把握?医界灰色收入的潜规则为什么能衍生这么多年?检察官们提出:惩治卫生医疗系统商业贿赂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纪检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形成合力,建立一个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达到减少、根除商业贿赂犯罪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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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审计把牢问责关
丹阳卫生系统7人受查处
本报讯(通讯员 眭书桂 王国祥 记者 葛朝芳
周屹)近年来,丹阳市卫生局针对因国家药品价格调整而导致乡镇卫生院经济效益严重滑坡的情况,着重开展好领导干部离任、经济效益和基建工程预决算等三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向管理者问责、问效、问廉,使全系统年收入和净资产分别增长13%和5%。
据介绍,该局的主要做法是: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主要是对乡镇卫生院院长、主办会计的离任实施审计,对任前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事业发展等内容作出客观评价。通过审计,近年来,不仅追回外借公款100余万元,处理违纪违规院长和会计7人,还建立和推行了“院长风险经营目标责任制”和“会计委派制”两项制度,并被镇江市卫生局在全系统内推广运用,较好地实现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
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对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计,特别是对药品价格、收费票据及收费价格、工资奖金福利支出的合法性、资产管理的合理性、社区卫生服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计。通过审计,年增加净收入500多万元,并实施了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办法,从而向财务收支的管理问效。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主要是对基建工程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有效防止建筑行业中的高估冒算现象。该局规定:凡万元以上基建工程必须先经局内审小组初审,然后再由审计机关终审后方可列支。据统计,近年来共审计基建项目75个,审计决算额3085万元,降低工程造价699万元,核减率达22.66%。既节约了财政资金,又加强了廉政建设和卫生事业的长效管理,有力地向腐败高发区域进行问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