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免关税进口设备 |
作者 沙泉 | |||
《现代租赁网》 原创作品 2007年08月11日 因为承租人有融资需要,要将已经办理了海关减免税的设备做回租融资,由此遇到所有权转移和海关监管对象转移的问题。此时的回租应该如何操作? 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在办理这类业务时可以按照海关总暑网站公布的《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但要注意的是:
因此要办理这类业务应该做几件事情:
因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根本没有资格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这些还是有问题。 1、回租不是抵押贷款,就算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也没有抵押贷款的经营权,因此如何用租赁物件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办理手续还有许多疑问; 2、如果不是抵押贷款,在工商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唯一出路就是租赁公司再次办理和承租人同等待遇的减免税手续,并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到自己身上。不过这种做法增加了经营成本和时间,手续必须到总署来办。远离北京的租赁公司成本要更大一些。 或者通过行业组织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抵押贷款和回租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 |
||||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更新日期:2007-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