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融资租赁交易浅析

作者:孙莉斯

摘自《看法争鸣》第五期 2007年08月01日

  一、国外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

    交易模式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 日本和德国的模式。

    (一)美国

    美国是现代融资租赁的诞生地。就飞机融资租赁而言,杠杆租赁模式具有代表意义。典型的美国杠杆租赁包括七类参与人:飞机制造商;出租人,负责安排交易,收取佣金,担负中介角色;贷款人,一般由银行、保险 公司、养老基金等组织担任;承租人;物主参与人,即飞机的真正所有权人,享有有关的税收利益;物主受托人,物主参与人并不直接出面,而是设立信托,成为信 托人,并将飞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契约受托人,根据 贷款人的要求设立,并由其管理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种租赁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资飞机购买价格 20%到40%的资金,其余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人的名义借贷取得,同时,出租人必须以飞机作抵押并将有 关权益转让给贷款人,这样,出租人即可拥有飞机所有权,享有如同对飞机完全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并将一部分减税优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减税、折旧扣减和不可追索的贷款的利息扣减。

(图一:美国杠杆租赁交易结构)

    (二)日本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末涉足飞机租赁,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1985年,一种新的飞机租赁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现,即日本杠杆租赁。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中的购机款由两部分构成:贷款部分,约占飞机价格的80%,一般多为美元贷款,也可以是国际流通货币;日本投资人的股权投资,约占飞 机价格的20%,这部分投资采用日元,主要因为日本投资人在国内缴纳的税款以日元计算。

    日本杠杆租赁的主要交易方有三个:

    1.出租人。出租人为一家在日本登记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从事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某家租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仅限于出租的那——架飞机(或同时租赁的那儿架飞机)。它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联系,使承租人、贷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实质性的接触。为避免债务风险的发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投资人。投资人以股本投资的方式,至少投资飞机价值的20%,并成为投资飞机的经济受益人,享有减税的经济利益。日本投资人通过合伙的形式,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合伙形式中的每个投资人分享对飞机全 额计提的折旧扣减以及贷款利息扣减,使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租期结束,无论承租人是否购买飞机,残值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3.贷款人。贷款人提供约占飞机总价80%的贷款。贷款银行既可以为一家日本银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银行的外国支行或外国银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结构与美国相比,有所简化。 其中,特殊目的公司与美国杠杆租赁中的物主受托人与契约受托人,作用相当。

(图二:日本杠杆租赁交易结构)

    (三)德国

    德国杠杆租赁产生于1962年。由于德国租赁市场上有关法律与税务等准则并无统一标准,其融资结构、法 律文本又较为复杂,加之德国税务改革中对许多机构投 资基金的限制、废除及计征较欧洲其他国家都高的公司 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少,大部分投资资金主要 来源于极为有限的希望减少交纳高额所得税的个人投资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飞机融资项目中采用德国杠杆租赁 结构的相对较少。

    通常,德国杠杆租赁的结构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 是购买飞机资金(100%)贷款,它主要来源于ECA与商业贷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还美元,这部分贷款结构简单、风险小、合同文本也为标准化文本,其贷款成本为两部分贷款的综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则为较为复 杂的德国税务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出租人一般需要从投资人处获取约占飞机市场评估价格40%至60%的投 资资金(以马克表示),连同以出售租期内美元租金为条件而从银行获取的美元借贷资金(60%至40%)组成100%飞机价款付与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并将其出租给一个由真正贷款人拥有的专职公司,最后由专职公司转租给航空公司使用。

    (四)世界主要飞机租赁公司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于1975年,前身为GPA公司,总部设在爱尔兰的香农(Shannon),为当今世界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大型专业租赁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属的通用电气投资公司兼并,更名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于1973年,为美国最大的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飞机租赁公司之一。现为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世界权威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级。

    二、我国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租赁模式的选择与投资人状况,各国税收政策,乃至政治外交关系,密切相关。目前,我国飞机租赁业务主要应用于从国外进口飞机并取得飞机使用权。飞机的进口租赁是当前业务的主流,其涉及飞机制造商、航空 公司、租赁公司、贷款银行或资本市场租赁安排人、担 保银行、保险公司、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民航总局、航材公司等多个主体,交易模式复杂,需要进行周密的安排,签署多项合同。

    就杠杆租赁飞机而言,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文件:租赁协议、贷款协议、抵押转让协议、保险转让协议、担保协议、抵押协议。

    2.补充文件:租赁的补充协议、提款通知书、保 险经纪人关于保险转让协议的函件、出租人母公司的同意书、接受证书。

    3.购买文件:购机转让协议、购机转让认可书、购买协议、飞机制造商开具的销售单据等。

    4.法律意见:承租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飞机制造商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文件:出租人的公司文件、承租人的公司文件、担保人的公司文件、安排人的权利和有关交易方的签字样本等。

    6.批准、保险和其他证书:保险单、飞机鉴定人 的批准书、预扣税的免征书、外汇批准书、承租人和担保人所在政府的批准。

    7.注册文件:出口适航证、适航证、飞机注册证书 抵押注册书。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的飞机租赁业务中,中国当事人所充当的主要是承租人的角色。2000年以后,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深圳金融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国内飞机租赁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际资本垄断国内飞机租赁业局面。国内市场广阔,飞机租赁业务空间大,同时,发展创新的飞机融资租赁模式,租赁公司作为整项融资交易的安排人,将获得相较以往角色更多的收益。

    三、飞机租赁形式的发展

    航空运输业本身竞争激烈,其对经济、政治环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这样,航空公司的经营环境相对复杂多变。为了争夺市场,提高盈利能力,航空公司更加注重成本管理和科学灵活的经营战略,它们除继续在飞机租赁中追求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财务效益外,对租赁形式的灵活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投资人对投资的安全性日益关注,也成为飞机租赁形式发展创新的原因之一。部分创新手段已在实践中历练成熟,如:

    1.可退出的融资租赁

    这种租赁向承租人提供一种普通的融资租赁办法,但允许承租人在某—个或多个特定日期(“窗口”)将租赁的飞机归还出租人,此后承租人便不再负有债务。它使航空公司获得了全额支付和表外融资的双重好处。

    2.租金支付结构的创新

    租金支付变得更加灵活,从而使航空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特点灵活安排租金支付。如美国税法允许采用如下租金结构:

    (1) “租金假期” (Rent Holidays):该段时期 内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支付债务利息和(或)本金。

    (2) “锯齿”(Saw Tooth)结构:允许租金支付额在一年里上下起伏。

    (3) “空翻”(Flip)结构:租金在租期的一个或多个时间点上在后付与先付之间交替。

    3.在经营租赁中增加购买选择权

    日本出现过这样的作法:航空公司在租赁满约10年后享有一个提前购买选择权,如果航空公司不执行这一选择权,租金就会在未来大约两年内增加,之后飞机由出租人收回。带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形式对航空公司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为航空公司提供了购买飞机、获得残值优惠的机会。这种租赁形式的另一个优势是降低了投资人的飞机残值风险,因而更易于吸收投资。

    飞机租赁形式的发展打破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 固定模式,体现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优势互补。它丰富了飞机租赁的形式,提高了飞机租赁服务的灵活性。同时,目前的融资租赁模式已超出传统三方当事人范畴,银行、信托公司、投资企业等均得以参与其中:①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与其他主体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②整个模式的安排降低了交易风险,银行借以寻求到理想的客户对象;③投资者借以找到理想的投资机会;④灵活的交易安排使承租人更加易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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