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租赁网》 首发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工程编号:
买方:
卖方:
年 月 日
70000吨级原油油轮建造合同
公司,注册营业地址在 (以下简称为“买方”),委托 ,注册营业地址在 (以下简称为“卖方”)建造
船(以下单独或合称为“本船”)。双方本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精神,就上述项目进行友好协商后,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建造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
第一条 船型和建造数量
一、本合同共建造70000吨级原油油轮 艘。
卖方工程编号为:
二、本船为一艘载重量为70000吨级的原油油轮。
第二条 技术依据
一、本船按照买卖双方确认的下述技术文件建造完工:
(1)说明书(总体及船体部分) (图纸编号: )
(2)说明书(轮机部分) (图纸编号: )
(3)说明书(电气部分) (图纸编号: )
(4)总布置图 (图纸编号: )
(5)横剖面图 (图纸编号: )
(6)厂商表 (图纸编号: )
(7)意见书 (图纸编号: )
上述技术文件经各方代表签署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构成同一整体。
二、、本船的建造和施工应按照买方认可的卖方的建造标准、中国船舶建造质量标准(CSQS)和惯例进行。
三、本船的主要性能和尺度
总 长 米
两 柱 间 长 米
型 宽 米
型 深 米
设 计 吃 水 米
结 构 吃 水 米
载 重 量 设计吃水 米时 吨
结构吃水 米时 吨
试 航 速 度 本船在试航状态,船壳清洁无污底水深大于80m情况下,风力小于蒲氏风级三级的水域中,主机功率为M.C.R. KW时,试航航速为15.30节
主 机 型 壹台
主 机 功 率 M.S.R. KW( HP)× rpm
C.S.R. KW( HP)× rpm
主 机 油 耗 在C.S.R.情况下(低热值 KJ/Kg)为 吨/天
四、 船级和规范
本船按照 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其船体、机械及设备在 检验下建造,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
本船还将满足技术规格书中所指明的,到本合同签定日为止已经生效的所有公约、规则和规范的要求。
本船申请建造入级由卖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第三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条件
一、 合同价格
1、本船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艘
(大写: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万元整/艘)。
2、上述合同价格不包括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本合同条款所明确的由买方自费的项目。
二、付款条件
第一期付款
本合同签字后,在买方收到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合同价的 %作为第一期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元正)。
第二期进度款
本合同生效后7至8个月开工,本合同各船舶开工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进度单及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合同价的
%作为第二期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元正)。
第三期进度款
本合同各船舶上船台,在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进度单及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合同价的 %作为第三期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元正)。
第四期进度款
本合同各船舶下水,在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进度单及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合同价的 %作为第二期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元正)。
第五期进度款
本合同各船舶交船时,在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交船议定书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合同价的 %作为第五期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万 仟元正)。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船舶合同价格的变更应结算在该船舶本期进度款中。
三、买方应按支付条件的规定如期支付合同所规定款额给卖方,如果买方对任何一期的付款未能如期支付,买方应按应付款额加计延迟日期的应付利息一并付给卖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四条 交船
一、交船时间
工程编号为 的船舶交船时间不迟于 年 月 日;
工程编号为 的船舶交船时间不迟于 年 月 日;
工程编号为 的船舶交船时间不迟于 年 月 日;
工程编号为 的船舶交船时间不迟于 年 月 日;
二、 交船地点
卖方码头。
三、交船条件
1、当本船试航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已经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卖方供应的备品、备件、工具和开航必需的图纸及技术文件等均已点交完毕;技术性能符合合同的要求;此时,卖方即可通知买方接船。买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认上述工程均已完毕并且证书齐全,即应按时接船。
2、交接船文件
本船交接时,卖方应将说明书规定的全套正式文件和下列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交给买方:
(1)船舶建造证书;
(2)产权移交证书;
(3)商业发票;
(4)交船文件,包括试航协议书,供应品清册,备品和消耗品协议 等;
(5)所有船舶证书,按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6)船舶全套完工图纸,包括设备说明书、操作手册等。
卖方应在本船交船前30天将上述有关文件的草稿或清单送买方审阅认可。
3、本船交船前必须进坞一次。
四、船舶交接
本船交接时,由买方、卖方双方委派代表签署“交接船证书”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交接船证书”签字之日即为正式交船日期。一旦交船,本船的产权与风险均同时自动转移给买方。
五、船舶移离
本船交接完毕,买方应立即接管。自《“交接船证书”签字之日起
日内,买方应将本船移离卖方码头。如因气象不允许按时移船,买方应说明原因,并向卖方提出延迟的通知。船舶移离卖方码头时,卖方应给予买方必要的协助。
船舶移离前,卖方应为买方自购的备件、物料、伙食等物品的装船提供方便。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船舶的价格应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应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而不作为罚款对待。
一、 延期交船
(1)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船时间,买方给予卖方30天的交船优惠期,即本船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之后30天午夜12时之前交船,应作为按期交船,合同价格不变。
(2)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本船交付拖延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船日30天以上,即为延期交船,在此情况下,从上述第30天的午夜12时起到,每推迟一天交船,从合同价格中扣除人民币
仟元(人民币 元)。
(3)
如果卖方延期交船超过180天(从本合同规定交船日后的第31天算起),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本船,并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通知后,应退还买方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或双方另行商定。
一、 载重量不足
(1)卖方保证本船在结构吃水 米、海水比重为1.025时的载重量不小于 吨。
(2)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小于上述保证载重量,且卖方未能在交船期内使本船达到规定的载重量指标,则卖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a、 如果实际载重量与保证载重量的差额不足 吨(包括
吨),则合同价格不变。
b、 如果上述两者差额超过 吨,但不超过 吨(包括 吨),则从 吨算起,差额每多1吨,该船舶的合同价格扣除人民币 元;
c、 如果实际载重量与保证载重量的差额超过 吨(含
吨),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本船,并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通知后,应退还买方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或双方另行商定。
三、 航速不足
(1)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下,保证本船服务航速不低于 节。
(2)如果本船试航后,服务航速低于上述的 节,且卖方未能在交船期内使本船达到规定的航速指标,则卖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1) 如果本船服务航速与保证航速相差不超过0.3节,则合同价格不变;
(2) 如果本船服务航速与保证航速相差超过0.3节(含0.3节),则该本船的合同价格应按下列作扣除:
● 相差0.3节至0.4节(不含0.4节),扣除合同价格人民币 元;
● 相差0.4节至0.5节(不含0.5节),扣除合同价格人民币 元;
● 相差0.5节至0.6节(不含0.6节),扣除合同价格人民币 元;
(3) 如果本船实际服务航速低于保证航速0.6节以上(含0.6节),
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本船,并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通知后,应退还买方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或双方另行商定。
四、 油耗过高
(1)卖方保证本船主机台架测试的燃油消耗量为:在额定转速 rpm,额定功率为 KW( HP)时的燃油耗量为 g/kw.h。如果本船主机通过台架试验测得的实际油耗超过上述保证油耗,但不超过5%(含5%),则合同价格不变。
(2)如果实际油耗超过保证油耗的5%,且卖方未能在交船期内使本船主机达到规定的油耗指标,则在超过以上保证油耗的5%之后,油耗每增加1%,本船的合同价格扣除人民币
元(不足1%部分按比例计算)。
(3)如果实际油耗超过保证油耗的7%(含7%),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本船,并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通知后,应退还买方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或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监造和验收
一、图纸的审查认可
(1) 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将就所有的要送给买方认可的设计和图纸清单达成协议(下称“清单”)。清单中所列的设计和图纸应送买方认可。
合同签订后第 月开始送审,第 月送审完毕。
(2)
买方在收到图纸14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将一份有买方签字并注明审图意见的图纸退给卖方。如果买方未能按时将图纸及审图意见退给卖方,则卖方可认为该图纸已获得认可。对个别图纸,买方可在上述14个工作日内,申述审图延期原因,在取得卖方同意后可延长审图时间。
(3)
卖方对买方审查图纸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收到买方图纸退审意见后14个工作日内,给予买方书面答复,如卖方未能按时答复,则可认为买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已被卖方接受。
(4) 双方在审图时有意见分歧,应即协商解决。
(5) 船舶建造过程中修改的主要图纸,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尽可能在一周内解决。
二、买方驻厂监造人员及其权利
(1)本合同船舶开工时,买方应派出监造人员进驻卖方的建造工厂开展船舶监造工作。监造人员名单应由买方事先正式书面通知卖方,并指定一名组长。
(2)
为确保本船建造进度、设备安装等工程符合本合同条款及说明书要求,监造人员在船舶建造期间始终有权对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安装、材料选用、建造质量、工艺标准等项目或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出入和接触与本船有关的工作地点,直到合同终止时为止。
(3)
本船建造过程中,对双方商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一般应在检验或试验日前向买方监造组提交项目检验通知单,其时间要求厂内为隔天;市内为提前2个工作日;市外为5个工作日。卖方在没有通知监造组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均属无效。监造组接到项目检验通知单后,无故不参加检验和试验时,卖方可在船级社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买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应事前征得卖方同意。
(4)
如果买方驻厂监造人员发现本船建造工程某项目的结构、工艺、材料、设备等方面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说明书要求后,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改或拒绝验收该项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三、卖方责任
(1)
为使买方监造人员工作方便,卖方免费提供办公室、办公桌椅、厂内电话、国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和必需的工作和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买方要求,就近安排住宿,提供函电通讯以及医疗的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接船船员来厂后,卖方应提供方便,并尽可能提供一到二间更衣室,但船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除上述卖方须提供的方便外,买方监造人员的其他费用由买方负责。
(2)
卖方应及时向买方驻厂监造人员提供本船建造和检验项目的进度计划,以利于监造人员工作。本船下水后,卖方应尽早提供主要工作日程安排及系泊试验和试航的日程计划和试验大纲。
(3) 由于卖方、卖方的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的责任或重大疏忽而造成买方监造人员工伤、死亡或财产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工程修改和变更
一、
本船在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变更工程内容、材料及设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达成相应的修改工程协议后,方可修改和变更。因为此种修改或变更而引起本船交船期的变动、合同价格调整等问题,均以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修改协议为准。在未正式签订修改协议前,工程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修改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果买方提出书面要求本船须满足合同签字日以后生效的新的公约、规则及规范或公约、规则、规范新的修改,则卖方在接到买方上述书面通知后,应与买方充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生效后付诸实施。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应调整合同价格,如引起延期交船,则可被视为是允许延迟。
三、 材料和设备的代用
1、本船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备件,如果供应确有困难而/或可能影响交船时间,因而需用其他材料、设备及备件代用时,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并满足船级社要求的条件下,卖方可以用同等质量、同等效用的材料、设备及备件代用,但不得增加合同价格,也不能延长合同交船期。
2、本船所采用的主要机电设备应为2000年以后生产的产品。
3、本船所采用的主要机电设备开箱应事先通知买方。
第八条 试航和试验
一、 通知
卖方在本船试航前30天/15天预先将试航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买方并且在试航7天前以书面方式将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2个工作日书面回复卖方,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如买方代表既未提出异议,又未能按时参加试航,则应认为买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则卖方可在船级社验船师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记录报告,对买方有约束力。
二、实施办法
1、 系泊试验前60天,卖方提出“试车试验大纲”送买方及船级社认可。
2、 卖方应在完成系泊试验,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确实影响试航的缺陷后,方能进行正式试航,试航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3、
本船试验由卖方负责,试航的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大纲,在深海海域进行,如在试航期间天气发生不利的变化,经双方确认,试航被迫中止,则可在下一个适宜于试航的天气再继续试航,直至试航内容全部完成。
4、 本船试航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及油脂以及其他必需的压载、储备等。
本船试航结束后,交船前,由卖方会同买方代表测量试航后剩余的油量,对各种油料剩余清单及购买价格进行认可并签字。试验和试航所耗燃油、润滑油、液压油、油脂和淡水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船上剩余燃油的费用由买方承担,有关价格均以购货发票为准,费用在支付第五期进度款时结算。
三、验收
本船试航结束后,买方、卖方双方参加试航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结果协议书”。
第九条 不可抗力引起的交船时间延迟
一、
本船在建造中,卖方因下述不可抗力等原因: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暴风雪、战争、火灾、传染病流行、长时间电力供应或交通运输中断而造成的延期交船,都应视为合同允许的延迟。
二、由于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船舶交船进度拖延,应视为可允许的交船期顺延。
三、自上述允许延迟交船情况发生之日起10天内,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延迟的开始日期及原因,并提供相关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若买方有异议,则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应提出质疑,否则认为买方已同意这种延迟为允许延迟。在延迟结束之后
天内,卖方同样应书面通知买方延迟的结束日期及延迟的积累时间。这种延迟在得到买方书面认可后,则视为允许延迟。
第十条 质量保证
一、卖方保证,在船舶交船后
个月内,对船舶的船体结构及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凡是由于卖方和/或卖方的分包商的设计错误、施工质量问题、材料或设备缺陷、安装工艺问题等引起的各种故障和损坏,卖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凡属买方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和损坏,则由买方负责,不在卖方保证范围之内。
二、根据本合同,在接船后
个月内,买方提出的任何保修项目应尽快用书面或传真、电报(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用电话再补书面确认的方法)通知卖方,说明故障和损坏的部位、性质及程度,卖方接到买方关于保修期内发生损坏、缺陷的通知后(通知到达卖方最晚时间限于保修期满的15天之内),应迅速答复买方并及时处理。
三、卖方对前款列举的属于卖方责任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时间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买方为修理项目所做的必不可少的拆装和辅助工程,其费用仍由卖方承担。
四、凡属于保证范围内的故障和损坏,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设备和/或零部件予以排除,在保修期 个月内发生修理或更换的设备,卖方应保证其中属于修理项目再延长
个月;属于更换项目再延长12个月,但从交船之日起,保修期不得超过24个月,保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所有权属于卖方。
五、在紧急情况下,船舶不能返回卖方,而且不消除缺陷又无法维持安全营运时,买方应以最快的通讯手段将具体情况详细通知卖方,经征得卖方同意或派出代表参加,可在其他适当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替换换,卖方收到买方前项通知后应在24个小时内明确答复。如对故障的性质与责任归属发生争议时经当地代理委托验船师检验证实,确属保修范围内的故障,其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则由买方承担,如果双方认为必须以残损件来确定该项修理范围时,买方应满足卖方要求,立即或修理完工后3个月之内将该残损件运交卖方,其包装运输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本船年终保修应由卖方安排进厂修理。若买方提出水线以下的保修工程项目,经双方认可后,卖方应尽快安排进坞检验。船进坞后经核实该保修项目的缺陷确是卖方施工或设备质量引起的,则进坞及缺陷修复费用由卖方负责,保修范围以外的工程需修理,其费用由买方负责。船进坞后核实保修项目不属于卖方施工或设备质量引起的,则进坞费及修理费由买方负责。
七、保证工程师
根据买方需要,经双方协商,卖方可委派一名保证工程师从交船之日起,在船上工作一个往返航次。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经商定可延长保修工程师在船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
个月。
保修工程师随船工作的伙食及航行补贴享受本船轮机长待遇,由买方承担。但是,其人身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卖方负责,具体执行将参照买方及卖方签署的保证工程师协议。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尚不能获得解决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仲裁决定是最终的,对双方对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双方的法人授权代表在合同正本上签字盖章且卖方收到第一期款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正付本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帐号: 帐号:
二000年 月 日 二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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