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吨级成品油/原油船建造合同

 

《现代租赁网》 首发日期:2007年07月25日

船舶工程编号: 0130009 0130010 0130011 0130012

买方:
卖方:

目  录

第一条 船型和建造数量 3
第二条 技术依据 3
第三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5
第四条 交 船 7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8
第六条 监造和验收 11
第七条 变更和修改 13
第八条 试验和试航 14
第九条 不可抗力引起的交船时间延迟 16
第十条 质量保证 16
第十一条 仲裁 18
第十二条 其他 18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19

  -------(下简称“买方”)委托--------(下简称“卖方”)建造40000吨级成品油/原油船(下简称“本船”),双方本着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精神,就有关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后,于2000年12月6日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船型和建造数量

  一、本合同共建造40000吨级成品油/原油船肆艘。
    工程编号:0130009 0130010 0130011 0130012
  二、本船为一艘载重量为42000吨的成品油/原油船。

   第二条 技术依据

  一、本船的合同技术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说明书(总体及船体部分) Q82,25013,000,001SM
说明书(轮机部分) Q82,25013,000,001SM
说明书(电气部分) Q82,25013,000,001SM
总布置图 Q82,25013,000,001
中横剖面图 Q82,25013,000,003
厂商表 Q82,25013,000,004
23/11-2000“中海40000吨级成品油/原油船合同会谈纪要”

   以上技术文件双方签署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船的建造和施工应按照买方认可的图纸及卖方的建造标准、中国船舶建造质量标准(CSQS)和惯例进行。

  三、本船的主要性能和尺度

总 长
垂线间长
型 宽
型 深
设计吃水
结构吃水
载 重 量

试航速度

主 机
主机功率

主机油耗
~ 187.80 米
178.00米
31.50米
16.80米
10.50米
11.30米
37900吨(设计吃水10.50米)
42000吨(结构吃水11.30米)
船舶在试航状态,设计吃水10.50米,船壳清洁无污底水深大于80m情况下,风力小于蒲氏风级三级的水域中,主机功率为M.C.R. 8580KW时,试航航速为15.30节
MAN-B&W 6S50MC型 壹台
M.C.R. 8580kW(11640HP)×127r/min
C.S.R. 7722kW(10476HP)×122.6r/min
在C.S.R. 情况下(低热值42700 kJ/kg)
31.69+5%t/day

    四、船级和规范

  本船按中国船级社规范进行设计。其船体、机械及设备在中国船级社检验下建造,并取得下述船级符号:
★ CSA5/5 OIL TANKER F.P,<60℃, ESP, ICE CLASS B,
LOADING COMPUTER S.I.D
  ★ CSM, AUT-0, IGS, COW
  同时必须满足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公约、规范和规则,包括合同签定之日前生效的规范及其修改通报,以及合同签定之日前颁布、且在上船台之日前生效的国际公约及修正案的要求。
  本船申请建造入级由卖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第三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一、合同价格
    本船的合同价格每艘为2628万美元;肆艘船合计价格为10512万美元(大写:壹亿零伍佰壹拾贰万美元整)。
上述合同价格不包括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本合同条款所明确的
由买方自费的项目。

  二、支付条件
  第一期付款
    合同签字后,在买方收到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2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20%合同价格的进度款,计525.60万美元,肆艘船合计为2102.40万美元(大写:贰仟壹佰零贰万肆仟美元整)。
    买方以人民币支付,其汇率按实际付款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当天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第二期付款
    合同生效后首船10个月内开工,本合同各船舶开工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进度单及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20%合同价格的进度款,计525.60万美元,(大写:伍佰贰拾伍万陆仟美元正)。
    买方以人民币支付,其汇率按实际付款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当天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第三期付款
    本合同各船舶上船台,在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进度单及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20%合同价格的进度款,计525.60万美元,(大写:伍佰贰拾伍万陆仟美元正)。
    买方以人民币支付,其汇率按实际付款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当天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第四期付款
    本合同各船舶下水,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进度单及卖方付款通知的收款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 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20%合同价格的进度款,计525.60万美元,(大写:伍佰贰拾伍万陆仟美元正)。
    买方以人民币支付,其汇率按实际付款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当天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第五期付款
    本合同各船舶交船,买方收到卖方有关经买方代表签字的交船议定书后一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船20%合同价格的进度款,计525.60万美元,(大写:伍佰贰拾伍万陆仟美元正)。
    买方以人民币支付,其汇率按实际付款日中国银行颁布的当天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本船有双方确认的增、减工程亦应在本期付款时一起结清和支付。
    三、买方应按支付条件的规定如期支付合同所规定款额给卖方,如果买方对任何一期的付款未能如期支付,买方应按应付款额加计延迟日期的应付利息一并付给卖方(利息按同期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交 船

    一、交船时间
    第一艘船 (工程编号: 0130009) 2002年12月31日
    第二艘船 (工程编号:0130010) 2003年 5 月15 日
    第三艘船 (工程编号:0130011) 2003年10月31日
    第四艘船 (工程编号:0130012) 2003年12月31日

   二、交船地点
    卖方码头(广州市芳村区或黄埔区码头)。
   三、交船条件
  1、当本船试航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也已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卖方供应的备品、备件、工具和开航必需的图纸及技术文件等均已点交完毕;技术性能符合合同的要求;此时,卖方即可通知买方接船。买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认上述工程均已完毕并且证书齐全,即应按时接船。
  2、交接船文件
  交船时,卖方应提交说明书所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下列文件,一式四份交给买方(其中一份置于船上)。
  A、按说明书规定的证书及完工资料;
  B、交接船证书;
    C、卖方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各项合格证书;
    3、本船交船前必须进坞一次。
    四、船舶交接
    接船时由买方、卖方双方委派代表签署“交接船证书”一式八份,
双方各执四份。“交接船证书”签字之日即为正式交船日期。一旦交船,本船的产权与风险均同时自动转移给买方。
  五、船舶移离
    船舶交接完毕,买方即接管船舶。自交船签字之日起七天内,买方应将本船舶移离卖方码头。如超过期限而不能移离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船舶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应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而不作为罚款对待。
一、交船期延迟
  1、本合同船舶的实际交船日期如因卖方的原因比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不超过四十天,(截止于第四十天午夜十二时正)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保持不变。
  2、如本合同船舶的实际交船日期比合同规定的延迟;超过40天,从第41天起到70天,每延迟一天,合同价格应扣减人民币50180元;从第71天起到100天,每延迟一天,合同价格应扣减人民币 69500元;从第101天起到220天,每延迟一天,合同价格应扣减人民币88780元。但这种延迟不能超过合同规定交船期后的220天,其最大补偿数额为人民币1424.40万元。如超过220天,买方有权拒绝接船,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或双方另行商定。
  二、载重量保证
  1、卖方保证载重量在结构吃水11.30米,以及海水比重1.025时,不小于42000载重吨。
  2、上述载重量如由于卖方设计、施工工艺原因造成载重量的不足,按下述条款进行价格调整。
  如低于42000吨时,应按下述条款进行本船合同价格调整:
  降低程度≤630吨时,船价不变;
  降低程度>630吨,≤1050吨时,则每吨按1644元人民币计算从船价中扣除给买方;
    降低程度>1050吨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本船,卖方应退还买方

    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或者买方按上述的合同价最大扣款69.00万元人民币扣除后接收本船;或双方另行商定。

  三、航速保证
  卖方保证本船在第二条第三款的条件下,试航速度达到15.30 节。如由于卖方施工工艺原因造成航速不足,应按下述条款进行本船合同价格调整:
  航速不足≤0.3节时,船价不变;
  航速不足>0.3节时,≤0.4节时,扣除船价54万元人民币
  航速不足>0.4节时,≤0.5节时,扣除船价131万元人民币
    航速不足>0.5节时,≤0.6节时,扣除船价208万元人民币
    航速不足>0.6节时,≤0.7节时,扣除船价285万元人民币
    航速不足>0.7节时,≤0.8节时,扣除船价363万元人民币
  航速不足>0.8节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本船,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或者买方按上述的合同价最大扣款363万元人民币扣除后接收本船;或双方另行商定。
  四、主机燃油消耗量保证
    卖方保证本船主机在车间试验时,台架测试的实际燃油消耗量为:在额定转速127 r/min,额定功率为8580 kW(11640 HP)时的燃油耗量为不超过171g/kW.h (126g/BHP.h)+5%[使用热值为42707kJ/kg(10200 kcal/kg)的低热值燃油]。如燃油消耗量超过此规定数值,则应按下列条款进行本船合同价格调整:
    燃油消耗量≤171g/kW.h×(1+5%)时,船价不变;
    燃油消耗量>171g/kW.h×(1+5%),≤171g/kW.h×(1+12%)时,每超过1%扣人民币77万元,不足1%的部分按等比例扣减,但最大扣款额不应超过310万元人民币;
    燃油消耗量>171g/kW.h×(1+12%)时,卖方应更换符合要求的主机;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本船,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的进度款和利息。

    第六条 监造和验收

  一、图纸的审查认可
    1、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将就所有的要送给买方认可的设计和图纸清单达成协议(下称“清单”)。清单中所列的设计和图纸应送买方认可。
    2、买方在收到图纸十四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将一份有买方签字并注明审查意见的图纸退给卖方。如果买方收到审查图纸十四个工作日内,未能将送审图纸退给卖方,则认为该图纸已获买方认可。至于个别图纸,买方可在上述十四个工作日内,申述审图延期原因并取得卖方同意后,可延长审图时间。
  3、卖方对买方审查图纸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接到退审图后十四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给买方书面答复,如卖方在十四个工作日内未能答复买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则认为买方提出修改意见已被卖方接受。
  4、双方在审图时有意见分岐,应即协商解决。
  5、船舶建造过程中修改的主要图纸,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在一周内解决。
  二、买方驻厂监造人员及其权利
  1、本合同船舶开工时,买方应派出监造人员进驻卖方的建造工厂开展船舶监造工作。监造人员名单应由买方事先正式书面通知卖方,并指定驻厂监造组组长。
  2、为确定船舶建造进度、设备安装等是否符合本合同条款及说明书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对船体建造、机电设备安装、材料选用、船舶建造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出入和接触与本船舶有关的工作地点,但应遵守卖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直到本合同终止时为止。
  3、船舶建造过程中,对双方商定的检验项目卖方一般应在检验日或试验日前提出,其时间要求其中厂内为隔天;市内(包括新塘、道滘、顺德)为提前2个工作日;市外为5个工作日。如有紧急情况则双方另行协商,以检验通知单通知驻厂监造人员,卖方在没有通知监造人员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或试验均无效。买方驻厂监造人员接到检验通知单,而无任何理由不参加检验和试验时,卖方可有权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买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应事前征得卖方同意。
  4、如果买方驻厂监造人员发现任何结构、工艺、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合同条款和说明书要求,经卖方确认后,有权要求进行修改或拒绝该项目的验收,但不应由此而拒绝验收与上述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一旦发生,卖方有权按照原定计划进行。
  三、卖方职责
  1、为使买方监造人员工作方便,卖方免费提供办公室、办公桌、椅、厂内电话、国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和必需的工作和劳动用品。根据买方要求,就近安排住宿、提供函电通讯以及医疗的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接船船员来厂后,卖方应提供方便,并尽可能提供一到二间更衣室,但船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除上述卖方须提供的方便外,买方监造人员的其他费用由买方负责。
  2、卖方应及时向买方驻厂监造人员提供施工建造进度计划、检验验收项目,以便于监造人员工作。船舶下水后,卖方应提供详细的工作日程及系泊试验、试航的具体计划。
  3、买方监造代表在厂内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如因卖方或其人员的责任致使监造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时,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变更和修改

  一、船舶在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船舶工程内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修改工程协议后,方可修改或变更。由于修改或变更而引起本合同船舶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等问题,均应在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修改工程协议中写明。卖方应在双方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修改工程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果买方提出书面要求需满足新的规范、公约、规定或规范、公约、规定新的修改,卖方在接到该项书面要求后,应由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生效后,方可付诸实施。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应调整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被视为是可允许的延期。
  三、材料、设备的代用
  1、船舶的材料、设备、备件中的任何项目,如果卖方采购确有困难或因材料、设备、备件的采购影响交船时间而需用其他材料、设备、备件代用时,卖方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后,并在满足船级社要求条件下,方可以用同等质量的材料、设备、备件代用。
  2、本船所采用的主要机电设备应为2000年以后生产的产品。
3、本船所采用的主要机电设备开箱应事先通知买方。

第八条 试验和试航

  一、通知
    卖方应在30天/15天前预先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关于本船试航的时间,并且在7天前以书面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接到卖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二天内书面回复卖方,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如买方代表既未提出异议,又未能按时参加试航,则应认为买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作,则卖方可在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自行试航,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记录报告,对买方有约束力。
    二、实施办法
    1、系泊试验前60天,卖方提出“试车试航大纲”送买方及船级社认可。
    2、卖方应在完成系泊试验,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确实影响试航的缺陷后,方能进行正式试航,试航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3、本船试验由卖方负责,试航的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大纲,在珠江口附近海域进行,如在试航期间天气发生不利的变化,经双方确认,试航被迫中止,则可在下一个适宜于试航的天气再继续试航,直至试航内容全部结束。
    4、船舶试航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及油脂以及其它必需的压载、储备等。
试航结束后,交船前,仍留存于本船舶上的燃油和质量符合要求及符合说明书要求的润滑油、液压油等应由卖方列出清单经买方确认按协商价格出售给买方。价款应在船舶第五期付款时由双方一并结清和支付。
    三、验收
    本船试航结束前,买方、卖方双方参加试航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结果协议书”。

    第九条 不可抗力引起的交船时间延迟

  一、本船在建造中,卖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如:地震、海啸、洪水、罢工、政治事件、战争、台风、水灾及暴雨等)造成船舶交船进度拖延,应视为可允许的延迟。
    二、由于主机、主发电机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船舶交船进度拖延,买卖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
    三、卖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买方,并提供相关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若买方有异议,则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应提出质疑,否则认为买方已同意卖方延期,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卖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买方。

    第十条 质量保证

  一、船舶交接后12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卖方对船舶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凡属卖方设计错误、施工质量及材料设备缺陷、安装工艺等问题引起的种种故障、损坏,卖方应予以免费修理和更换。凡属买方使用、保养、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和损坏或营运中正常的磨损和消耗以及由买方提供的设备物资均应由买方负责,不属卖方保修范围。
    二、根据本合同,在接船后12个月内,买方提出的任何保修项目应尽快用书面或传真、电报(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用电话再补书面确 认的方法)通知卖方,并说明缺陷的性质、范围和程度,卖方接到买方关于保修期内发生损坏、缺陷的通知后(通知到达卖方最晚时间限于保修期满之后的15天之内),应迅速答复买方并及时处理。
    三、卖方对前款列举的属于卖方责任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时间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买方为修理项目所做的必不可少的拆装和辅助工程,其费用仍由卖方承担。
    四、凡属于保证范围内的故障,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设备零部件予以排除,在保修期12个月内发生修理或更换的设备,卖方应保证其中属于修理的项目再延长6个月;属于更换项目再延长12个月,但从交船之日起,保修期不得超过24个月,保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所有权属于卖方。
    五、在紧急情况下,船舶不能返回卖方的工厂,而且不消除缺陷又无法维持安全营运时,买方应以最快的通讯手段将具体情况详细通知卖方,经征得卖方同意或派出代表参加,可在其他适当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替换,卖方收到买方前项通知后应在24个小时内明确答复。如对故障的性质与责任归属发生争议时经当地代理委托验船师检验证实,确属保修范围内的故障,其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则由买方承担,如果双方认为必须以残损件来确定该项修理范围时,买方应满足卖方要求,立即或修理完工后3个月之内将该残损件运交卖方,其包装运输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本船12个月保修期结束时的保修应由卖方安排进厂修理。若买方提出水线以下的保修工程项目,经双方认可后,卖方应尽快安排进坞检验。船舶进坞后经核实该保修项目的缺陷确是卖方施工或设备质量等引起的,则进坞及缺陷修复费用由卖方负责,保修范围以外的工程需修理,其费用由买方负责。船舶进坞后核实保修项目不属卖方施工或设备质量引起的,则进坞费及修理费由买方负责。
    七、保证工程师
    根据买方需要,经双方协商,卖方可委派一名保证工程师从交船之日起,在船上工作一个往返航次。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经商定可延长保证工程师在船上的工作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保证工程师随船工作的伙食及航行补贴享受本船轮机长待遇,由买方承担。但是,其人身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卖方负责,具体执行将参照买方及卖方签署的保证工程师协议。

    第十一条 仲 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尚不能获得解决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 他

    买方须在交船后15天内向卖方提供向财政部提交的交通部批准的船舶投入国际营运文件(复印件)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双方的法人授权代表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盖章且卖方收到第一期款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正副本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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