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网》 2007年07月18日
问:您好: 我是香港的市民,想在广州这边设一个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中外合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我想请问一下:
1、他们的有限时间是不是都是30年?
2、《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條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託租賃資產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这个风险资产是怎么一回事,其中那个委托租赁资产所指的是哪方面的呢?
答:1、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一般须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外商独资企业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另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因此,如果你成立的公司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则其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风险资本一般是指由投资人提供的投向快速成长并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公司的一种资本。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不能满足投资人于短期内抽回资金的需要,因此无法从传统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获得所需资金,这时风险资本便通过购买股权、提供贷款或既购买股权又提供贷款的方式进入这些企业。
由于这些资金的投入有可能会得到高额回报,也有可以血本无归,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一般会将这些资金称为风险资本。
委托租赁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货币资金财产的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因此,所谓委托租赁资产,就是指公司委托其它公司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本公司的那部分资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九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