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管为商务部
融资租赁法今年出台或无望

记者 王春霞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2007年07月16日

    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已经经历了四个年头,对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专家在上月得到了人大财经委的正式回复,对《融资租赁法(草案)》(下称“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也基本结束。在具体内容上,草案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具体的交易行为、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但今年可能仍不会出台。

  明确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也被称为金融租赁。草案中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首次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

  业内一直存在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到底应该由谁监管的争论。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可能的安排是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而金融机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由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草案第六条规定,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商务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目前,融资租赁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金融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热情正日益高涨。在今年年初由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新办法在3月1日开始实施。其所称的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过银监会批准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而草案中对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有专门的规定。草案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工行、建行以及交行均有意出资成立金融租赁公司。

  另外,在设立条件上,草案规定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备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有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制度多项条件。

  此前,业内有声音认为,融资租赁应该算为金融行业对其加以监管。草案起草小组顾问裘启阳认为,融资租赁具有金融服务和银行服务的性质,应当被视为金融行业并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全国租赁行业协会会长余小梅认为,融资租赁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被商务部监管是恰当的。“当时大家关于这点论证了很多,但无论如何也无法回避融资租赁本质是交易行为的事实。”

  出台仍无期

  虽然业内企盼已久,但融资租赁法的出台并不会很快。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言在上月曾公开表示,草案今年将不会提请人大审议。他表示,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为确保重点,草案并没有被列入本年度法律审议计划。郭树言同时也担任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组长。

  行业对这一安排表示理解。余小梅日前对记者表示,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做很多工作,“从融资租赁本身来说,它就是一个很小的领域,所以也不可能作为工作的重点。”

  据了解,起草工作始于2004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制订。2004年10月,《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首次推出,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去年11月,草案开始在业内进行第三次意见征求,并于今年6月达成初步统一意见。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