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摘自《中华会计网校》 2007年07月04日

    【法条】

  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则性规定,并列举了税收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增加本条款的原因是,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它放在正式税法中,更能增强其法律地位,而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放在国务院的法规中,法律级次偏低。

  一般来说,企业的固定资产支出,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即固定资产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扣除。这是各国公司所得税关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普遍采取的方法。我国也不例外。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本法明确了在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具体说来: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与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收扣除费用必须从性质与根源上与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这两种固定资产在税法上不允许计提折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都不属于企业所有,因而税法上不允许其计提折旧。对融资租赁来说,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资产折旧应由承租方提取。

  (三)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价值已经得到补偿,因此不得重复补偿价值,所以不再提取折旧。

  (四)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因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五)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六)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指除上述各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等。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