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金融时报》 2007年06月16日
“允许我国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对于融资租赁业,还是对商业银行,都不失为一项“双赢”的选择”,业内人士如是说。
毫无疑问,2007年伊始,沉封中的我国租赁业将迎来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
2007年,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新办法在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在商业银行退出租赁行业十余年后的再次进入,必将对租赁行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租赁业现状尚不乐观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我国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引入了融资租赁业。从20多年的发展时间看,尽管融资租赁在推进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发展状况不够理想,最主要的表现是整个行业相当弱小,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且也比不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账面资产合计142亿元人民币,负债112亿元,所有者权益30亿元,当年共实现税后净利润1.3亿元。2004年以来,相继有两家金融租赁公司破产,两家公司被停业整顿,还有两家多年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据了解,在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设备投资中采用租赁形式的比重最高的已经超过30%,而这一数字在我国还不到2%,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银行不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银赁合作:双赢的选择
在我国,银行曾经是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1996年以前,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都在融资租赁业投资入股,成立了十几家金融租赁公司。但是由于当时的市场环境等原因,这些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违规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在清理整顿中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资金一律撤出融资租赁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今天。
有关专家称,在全球,无论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一不允许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已经成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各国融资租赁市场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力军。而我国,银行资金不能进入融资租赁业,使融资租赁业缺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难以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银行来说,目前银行面临流动性过剩的压力较大,大量银行资金闲置而缺乏投资渠道,导致我国间接融资比例过大,融资结构失调,银行业风险过于集中。银行的进入将极大提升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银行运用其客户网络优势、资金优势、人才优势和品牌优势,不仅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还可以充分发挥租赁在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灵活特点,提供传统银行信贷方式无法满足的服务。因此,允许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对双方来说,无疑是一项“双赢”的选择。
5家商业银行获准试办
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经验表明,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这是由银行及制造商自身特有的优势决定的。银行的优势在于广泛的客户网络、共享银行的无形资产以及较低的资金成本,制造商的优势在于产品知识的熟悉及残值的处理能力。
可喜的是,目前融资租赁法草案中,已经为银行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并与金融管理部门达成共识。
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设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必须是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制造商及银监会认可的合格金融机构,这样就把真正有实力、有需求的机构引入租赁行业,为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该办法出台后,得到了商业银行的积极响应。据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近日在“银行租赁国际研讨会”上透露,目前,5家商业银行试办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银监会正对其实施审慎的市场准入,在取得经验后,银监会将视实际需求批准更多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租赁公司。按照此说法,5家银行将有望很快取得进入融资租赁业的“通行证”。根据了解,这5家商业银行分别是3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两家股份制银行,其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在国内银行业中应处于领先水平。
监管面临新挑战
随着银行资金介入融资租赁,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监管的问题也成为重点。
从世界范围看,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市场调控型、适度监管型、严格监管型。在我国,长期以来,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既有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由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近来还批准少数一般性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由于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这部分企业的监管,是银行监管部门以外的部门难以替代的。因此,融资租赁法草案中规定,应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投资控股的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管,并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许可证》,银监会对其实施审慎性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新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结构中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只有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租赁公司以及合格的金融机构才能充当主要出资人。
在业务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及中国银行(
5.29,0.02,0.3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监管要求方面,金融租赁公司除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以外,还须遵守关联交易、单一客户集中度等监管指标,此外对售后回租业务等也有一定的监管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主要是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暂停业务范围、限制分红、要求增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目前,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已经批准若干商业银行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随着5家商业银行很快将拿到金融许可证,可以预见,银行进军融资租赁必将为该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春天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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