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证券网》 2007年06月13日
央行要求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张旭东、姚均芳)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国内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根据央行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
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银行,以及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信托投资、金融资产管理等各个领域的金融机构。
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央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处罚。包括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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