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公私合作坚持政府主导

作者:周明

摘自《中国证券报》 2007年03月22日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昨日(3月21日)称,在医疗卫生领域实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他在“中国医疗卫生领域公共与私营部门合作论坛”上强调,一些形式的公私合作极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而必须加以取缔。

  他表示,市场导向的卫生体制既无法达到良好的健康绩效,也无法确保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个国家政府主导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但都重视和强调政府主导在立法、规划、调控、准入、监管、筹资、基本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并不是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明确界定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发挥其在满足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提高微观效率方面的作用”,他如是说。

  公私合作可以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同方面,包括资源开发、筹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后勤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陈啸宏提出,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必须着眼于包括公私部门在内的整个卫生领域,而不能只是关注公共部门。政府要把私营部门的发展纳入卫生整体发展规划中,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部门发展,并在这个基础上引导私营部门为公共利益和目标服务。

  他认为,“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领域的公私合作就比人员培养、药物提供、资本获得、知识研究等要素开发领域要复杂得多,而医院后勤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相比更容易开展公私合作”。

  他还强调,在公共筹资的基础上向私营部门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是公私合作的重要形式。对于可测量性和标准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医疗卫生服务,应该尽量通过购买的方式由私营部门提供。但是也要注意到,购买服务也是有条件的,因为利用购买机制本身是有成本的而且耗费时间,在一些情况下,交易成本可能是惊人的,采取直接提供的方式可能是更富有效率的方法。

  他指出,一些形式的公私合作极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而必须加以取缔。比如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公立医疗机构向私人出租、承包房屋和设备,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内部职工集资的方式购买设备等。有些形式则可能存在负面影响,需要加以规范,比如公立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租赁等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大型设备,这可能刺激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有些形式则与法律和政府的公共伦理相违背而应该禁止,比如政府与私营机构合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

    姚宏透露医改“六大方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昨日指出,下一步医疗体制改革将着力于六个方面,包括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等。

  他透露,发改委、财政部、劳保部、卫生部等相关部委目前正在研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届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仅将覆盖就业人群,而且,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也将纳入医疗保险。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还将重点解决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风险,兼顾门诊医疗需求。

  他还指出,将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包括: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实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

  他提出,我国还将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下,拟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他特殊医疗保障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构建起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另外,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费用控制也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他说,我国将强化医疗保障第三方监督与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定价谈判机制;健全医疗服务管理规范与技术标准。

  他还表示,要加强不同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与统筹规划,有四个方面制度需要衔接,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城镇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的衔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以及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补充医疗保障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衔接。

  另外,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投入,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和协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将纳入医改下一步的内容。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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