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是借款单位!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 作品 发布日期 2007年03月19日

    从3月1日 开始,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就生效了。已经过了2旬,轰轰烈烈的媒体热炒期过去了,元宵节、情人节、植树节种种节日也过去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见哪家银行参股的金融租赁公司被批准成立。人们期待着新的金融租赁公司早日面市,不希望再看到过去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7年来没有批准任何一家新公司的局面出现。

    当一切都冷静下来,我们静观金融租赁,希望能客观地认识这一新生事物。很多大概都以为金融租赁公司因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一定是放款单位。有这种想法的大都对金融租赁不太了解,见到“金融”就等同银行,尤其是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更以为是这样。

    “金融租赁”就是融资租赁,之所以称之为“金融租赁”是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挂“金融”招牌,以示区别。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理会这个规定,现在叫“金融租赁”的公司不一定就是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是同一外来语翻译(Financial Lease)过来的。实际上准确的内涵翻译应该是“财务租赁”。因为它的操作过程实际是一种财务安排,Financial 本身也可以翻译为“财务”。真正操作过或者使用过融资租赁的人,才能深刻理解和明白这个到理,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

   对于外行人来说受“金融”或“融资”名词的迷惑,大都在看热闹,以为金融租赁公司是另类银行,或者是银行开展的另类银行业务。因此欢呼银行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就像银行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一样,尽管事实上并不是这样。至少现行政策还没有哪一条能满足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金融机构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相反,监管部门还取消和压缩了信托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经营范围。

    其实我们从承租人的角度就能深刻体会到融资租赁的借款主体到底是谁。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承租人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得到的是租赁物件,并没有得到资金。买设备的资金是由租赁公司支付的,承租人不仅没有得到钱,从租赁开始到结束,还需要向租赁公司支付偿还租赁保证金、租金、管理费、手续费、公证费、运输费、保险费等一系列包括设备采购总额与资金利息占用的全部费用。承租人虽然没有得到钱,却要承担借钱后的所有费用,承担使租赁设备运营的所有费用。

    我们再来看金融租赁公司,采购设备的资金从哪来呢?一是自有资金,二是占押承租人的保证金,三是占押厂商的尾款,四是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去贷款或者用其他方式融资。总之,物件采购责任在租赁公司,需要借款融资的是金融租赁公司,而不是承租企业。不管这种金融租赁公司是由谁来控股,也不管这个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

    真正具有贷款意义的融资租赁应该是银行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而不是通过一个金融租赁公司间接做转贷业务。银行本身做的依然是设备贷款,但以融资租赁的名义增加了许多安全因素。如果不是银行自主决定项目,承担融资风险,而是通过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来做这项业务,银行就是一般出资人,租赁公司就是一般借款人。因此需要严格监管的是银行,不是租赁公司。

    既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借款单位为什么还需要由银监会严格监管呢?这还得从融资租赁的特例来说。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公司、供货厂商、承租人)的交易。其中有一种特例是供货厂商有可能和承租人是一体,这时候的交易就是回租。所谓回租就是承租人把自己正在使用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在租回使用。这不是一种以销售为目的,而是以融资为目的的经济行为。整个交易过程类似抵押贷款,但法律上要比抵押贷款更安全(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且不能作为承租人资产做破产清算)。

    这是融资租赁中唯一真正给承租人提供资金的“放款”业务。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做,而且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保护的,不列为“企业间贷款”或“变相贷款”的违规范畴。

    可问题就有出在这里。历史上民营企业重组金融租赁公司以后,凭借“金融”牌照,用回租的方式为股东圈钱,坑害了银行,因此新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严格限定回租交易。金融租赁公司失去这个手段,只有借款,没有放款的份,尽管放款的资金依然来自银行向银行借款。

    融资租赁是最需要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的一个产业。它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进入中国,到现在还鲜为人知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尚未成熟,因此融资租赁的发展也受到限制。

    这次银行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做法,并不是像是银行的主动行为,更像是政府的引导行为。WTO规则规定企业间要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如果搞试点,说明事情本身并不成熟,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成熟的行业是靠竞争来决定企业的行为。现在的许多银行在此之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开展或参与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的好处并没有体会到,相反总是处在最终受害者的角色。因此大都银行到现在为止,把是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当作慎贷项目来做。

    新成立的银行控股金融租赁公司并不能摆脱借款人的地位,不能摆脱出资人对租赁项目的审核和把控。因为还有其他非银行股东参股,它不是银行的分支机构,因此银行业务并不能直接移植到金融租赁公司,更不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提款机。银行也会像考核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那样考核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银行不会傻到给不是全资控股的企业随意提供最终要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唯一的好处是银行的网点可以被租赁公司利用开发业务,强化风险控制。

    银行控股金融租赁公司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快的出世,要么是因为政府的行为,考虑时机尚未成熟;要么就是银行在考虑为什么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后做什么业务?怎样操作融资租赁业务?谁来操作融资租赁业务?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就算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业务依然难以开展。除非像民生银行那样,在没有成立金融租赁公司之前,早已融入融资租赁业大规模开展业务,享受租赁带来的收益和安全。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