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法院网》 2007年03月15日
中国法院网讯 2007年3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与南城公安局联合执行,使一起历时三年多的车辆融资租赁纠纷得以顺利执结。
2001年9月,南城县三星实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简称三星公司)与彭某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代理购车合同,由三星公司融资14万元按彭波要求为其购买货车,彭某在2003年9月24日之前将该笔融资款付清。后彭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三星公司于2004年5月诉至法院,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但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三星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查明,被执行人彭某在判决后外出打工,在深圳福田区经营手机生意,且收入不错,具有归还债务的能力,但其并不主动履行义务。
该院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彭某并不害怕,误认为十五日后法院还是要将其释放,奈何不了他。后该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到公安局,与公安联手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刑事拘留,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令他乖乖将欠款全部付清。同时,也给其他“老赖”们敲响了警钟,震慑了其他被执行人将义务履行完毕,起到了教育一片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