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陈峰:建议大力支持航空租赁业发展

作者:岳嵬

摘自《海南日报》 2007年03月09日

  南海网3月8日消息:以租赁方式进行飞机采购,极大地缓解了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我国航空业的发展。然而政策限制却成为阻碍我国航空租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我省全国政协委员陈峰建议,国家应在有关航空租赁业的政策、体制上予以调整和完善,大力促进航空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提案中说,航空运输企业的设备(飞机)投资额巨大,租赁成为航空运输业获得设备(飞机)、通过融物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航空公司80%以上的飞机采购是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的,极大缓解了航空公司的资金压力。但20多年来,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国航空租赁业无论是租赁交易额还是租赁渗透率,在世界租赁业均处于很低的水平。2005年我国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高达160亿美元,其中近9成被外资租赁公司垄断。

  提案认为,影响我国航空租赁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政策限制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租赁公司无法直接购买并引进飞机,由于飞机的进口许可证只颁发给航空公司,国内租赁公司只能通过国外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转租赁业务,或由国内航空公司先行引进飞机后操作售后回租,繁多的中间环节增加了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的成本;二、高额的税负增加了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成本,我国涉及航空租赁的税收,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预提所得税,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售后回租按照销售和租赁两个经营行为分别缴纳印花税,大大加重了租赁成本,而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纳税,国内航空公司普遍采用在境外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方式开展飞机租赁,从而也导致了重复纳税。

  为此提案建议,加快融资租赁立法进程,完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规范业内交易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调节政策导向,给予以航空业为背景的租赁公司飞机引进许可证,给予航空租赁公司同航空公司一样的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待遇,将售后回租业务界定为一项完整的业务征收印花税,避免重复征税,对于中国公司完全控股的国外租赁公司向国内租赁飞机业务免征预提所得税。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