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03月05日
“作为银行业中唯一一位总行行长级别的人大代表,我每次上交提案都要经过很久的准备,就是要从行业的各个方面充分了解大家的意见。”昨日,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北京表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愿望十分迫切,为了保障中资商业银行稳健发展乃至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亟须对《商业银行法》作出修订,增加允许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加快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议案”是马蔚华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交的七项议案中的一项。该项议案认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和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造成金融“脱媒”和存贷款利差收窄,使中资商业银行的经营受到严峻挑战,使得中资商业银行对综合化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了解,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国内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此后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但至今相关促进综合化经营的配套政策都未跟上。
“经过了2003年的那次修订,给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开了口子,此后银行就开始了设立基金公司,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或者是收购信托公司,这些都需要上报给国务院批准之后才能做。”马蔚华认为,随着更多的金融创新业务的出现,应该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审批权下放到相关的行业监管部门。
他表示,从商业银行自身来说,开展综合化经营一定要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首先,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一定要完善;其次,对关联交易必须要进行规范;第三,一定要在各个子公司之间做好风险隔离,在综合经营的初期要禁止各个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或者是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反向持股;最后是一定要建立退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