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降低门槛等待投资人

 

摘自《金融投资报》 2007年03月02日

  昨(1)日,由中国银监会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成都某企业老总告诉记者,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门槛降低后,希望成都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为他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愿望会变成现实。

  入市“门槛”降低但“曲高和寡”

  《办法》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起点作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下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金起点的降低,将有利于民间资金进入。某民营企业老板称,他们过去想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但眼看需要5亿元人民币的起点,使他们望而却步。现在,只要有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他们就将考虑加盟。

  同时《办法》有如下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业,并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才能成为主要出资人。虽然这是自1997年央行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监管层首次对商业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明确说法,旨在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传统思维模式,推动金融业综合经营,重新对金融租赁业及金融租赁公司定位,“但这样的规定,无疑把一般性企业挡在了金融租赁的大门外”。某民企老总说,按照《办法》中对充当主要出资人的条件,事实上只有商业银行才具备。

  今后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范围上与原来有何不同?据悉,《办法》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及其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等新业务。但为了避免德隆系旗下的新疆金融租赁公司事件重演,《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不得涉足炒股,以高息揽存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

  金融租赁“蛋糕”诱惑力有多大?

  一份来自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在国外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性租赁的业务量仅次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量。租赁的规则为,由租赁公司通过自身或向银行贷款,向承租人提供购买大型机器设备的资金,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及租金水平,在承租人未还清款项前,这些机械设备的产权归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按约定的期限还清本息后,租赁公司将其产权转移给承租人。从表面上看,这与抵押贷款差不多,但事实上,融资租赁的灵活性要比抵押贷款大。因为对承租人来说,一般情况下不再需要另外的资产作抵押,而是用所购的机器设备作抵押物即可;而对租赁公司来说,租金水平不受政策限制,故比银行放贷利息要高一些。

  正由于金融租赁市场空间如此巨大,市场“蛋糕”如此诱人,因此,就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其商业化转型后的核心业务之一。据悉,华融公司目前已完成了对浙江金融租赁公司的重组,现正在实施“三步走”战略。该公司计划在未来3年内,凭借百亿元的资产规模,华融公司的资深背景,精选的战略投资者和更加完善的股权结构而成为国内首家上市的金融租赁公司。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