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做“经营租赁”是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原创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9日 “经营租赁”自从被错误地翻译为“传统租赁”后,一直困扰着融资租赁业。问题不在操作本身,不在概念模糊,关键在税收体制有问题,导致目前国际上普遍从事的“经营租赁”在中国只能望洋兴叹。 为什么说在中国做“经营租赁”是痴人说梦?主要原因是现在绝大多数国人都不知道什么是经营租赁到底是什么,更谈不上如何操作。我们都以为经营租赁是很时髦的东西,以为成熟的承租人更需要经营租赁,梦想着用这种方式满足他们的需求。那么经营租赁到底是什么呢?现在做条件成熟吗?我们先来看一下它的基本特征。 全世界租赁就有两种业态,一是传统租赁(Rental),另一种是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e)。中国也是如此。我们说的“经营租赁”到底属于哪种租赁呢?那就要从它的操作方式谈起。 经营租赁的操作有如下特征:
在了解了经营租赁的基本特征后,在从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四个方面看经营租赁的本质以及目前在中国的可操作性。 按照中国的法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定义。稍微有点融资租赁常识的人都知道:经营租赁就是就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态,它是外来语,本来的面目是 Operating Lease,属于融资租赁(Lease)范畴。与传统租赁 Rental 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业态。虽然被反复使用着,但在中国的法律里,找不到经营租赁这个名词。我们给出的案例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融资租赁。 再看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文件,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还是《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都没有涉及经营租赁这个名词。(旧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曾经使用过这个名词,但没有具体定义)。如果说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那么融资租赁稍微变形后 (留有一定余值)就可以不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运作方式显然不现实。 在经历了《融资租赁法》立法的调研过程后,现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租赁”应该有所了解。他们的监管范围绝对在法律定义之内,绝不会允许打着“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的名义变相经营融资租赁。我们给出的案例只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经营这类业务。否则就有违规经营的嫌疑。因为这种合同有利率问题,不是普通企业随便可以经营的,有违背《贷款通则》变相贷款的嫌疑。 为什么会有“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的说法呢?”这大概来自于《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如果说“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就是传统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一点都没有错,但要把“经营租赁操作说成是传统租赁操作”,那么就犯了无知的错误。 不管是新版还是旧版的会计准则都没有说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只是定义为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都是经营租赁。这是会计处理方式的分类,不是法律分类,也不是监管分类,更不是税收分类。因为会计准则规则制定部门没有这个权利。 现在的问题在于:一是操作层面的经营租赁要不算做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很难。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关于融资租赁的5条划分标准,只要满足一条就是融资租赁。而操作层面的经营租赁至少有一条就在这个范围。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并没有10%以上的余值和使用寿命75%以上的具体划分方法,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讲解里面描述的国外的情况里有这个参考数字,并没有法律意思上的计量标准。三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讲解中对经营租赁的描述就是传统租赁,而不是非物件价值全额计算租金的融资租赁,这给社会上一般不懂融资租赁的人造成概念上的混乱。人们甚至以“经营租赁”替代传统租赁的概念表示自己很懂专业,会说行话,现在都约定成俗了,要纠正都难。 如果经营租赁只是概念性争议也就罢了,关键在税收。我国对两种业态的租赁营业税税率是一样的,但税基大不一样。传统租赁的税基是租金全额,融资租赁的税基是差额部分。两者计算出的结果相差数十倍。 如果把融资租赁中的经营租赁当作传统租赁按租金全额纳税,那么这种经营租赁根本就无法操作。比如:租赁物件价值100个货币单位,租赁年利率为8%,其中租赁公司借款利率为6%,租赁利差为2%。留有20%的余值。租期为3年,每半年还一次,期后付款。这是一个典型的经营租赁案,其计算结果如下。
注:本表需要安装微软的OFFICE 2003以上完全安装版才能看见,彩色框价内的数字可以小范围变更,以检验不同条件下的两种纳税方式的税款相差倍数。 如果按照融资租赁纳税待遇交税,本案只要交利差部分5.5%的利息税,既:4.09X5.5%=0.23个单位。如果按传统租赁纳税,租赁公司要按照租金全额5.5%纳税,即:96.37X5.5%=5.3个单位。两者纳税额相差近24倍。租赁公司的实际利息收益才4.09个单位,纳税就要交5.3个单位,结果是租赁公司在赔本赚吆呵。 “经营租赁”到底按那个方式纳税这才是我们要讨论的关键问题。企业的经营行为关键看利益,如果没有利益,在好的概念也没有用处。利益除了企业之间的分配行为外,和政府的分配也是关键。 按照现在的税收政策。营业税里并没有经营租赁的概念,只有所得税才涉及经营租赁。因为此时是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全部可摊入经营成本。有可能降低了承租人的所得税支出,因此税务部门要做相应的规定。 其实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的折旧和利息都可以摊入成本,真正需要用税后利润还款的只占一小部分,大都在整个租期的后半段体现。从税收的角度对承租人吸引力并不是很大,他们关心的是租赁物件能否在租期结束后不转移给自己。在技术更新如此快的年代里,所有权对于他们并不重要,持续使用最新、最好、效率最高的设备才是他们最求的目标。 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很复杂,既和企业的经营资质有关,还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与业务的交易方式有关。经过多年的磨合,总算在有资质的企业里融资租赁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合理待遇。在呼吁政策时,税务部门说不能给融资租赁行业特殊优惠政策,只能给合理政策,曾几何时现在能享受融资租赁合理纳税待遇成了优惠待遇。 一项租赁业务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要按照什么方式纳税,税务部门有自己的规定。既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分类,也没有完全按会计准则分类,而是自己有一套分类标准。但是本案例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分类,也出现不同部门,或者在同一部门不同时段,不同人物对这种操作有不同的解释。在实际缴税中也有不同的纳税方式。 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以为做的都是金融业务,因此都按照差额纳税方式征收,税务部门如果不做过细检查,是看不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差别,因为他们之间只差一个余值。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很容易被认为为非金融业务,因此要咨询经营租赁纳税方式时多按传统租赁的租金全额纳税口径回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这个案例如果按上述规定,应该属于融资租赁。理由是:
该文件还有另一种分类: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可见这种分类明显是传统租赁的类别 ,其最大特点就是使用人占用他人资产或服务的时间计算所支付的费用,与利息无关(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与本案无关。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又对融资租赁分类的专门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事实上问题不是出在按什么方式纳税,而是现行税收体系下,按什么方式纳税都不对,其结果要么是双折旧,要么是都不提折旧。怎么都不合理,都不可操作。 比如,我们把本文案例描述为融资租赁,并按照差额纳税。同时我们又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所谓差额纳税已经扣除了采购成本和融资利息。此时再提折旧,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设备提两次折旧。 如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经营租赁的收益确认方式与融资租赁有重大差别,前者是租金总额,后者是利差收益。差额纳税从经营租赁帐务结构上就不可处理。 这样就迫使我们把经营租赁按照传统租赁纳税方式租金全额纳税了,按照这种方式纳税租赁公司肯定无法亏本经营。 因此为了满足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要求,又不影响租赁公司按照融资进行会计处理,通过技术手段将余值设定在10%的临界点。再通过所谓佣金,改变租赁公司的采购成本方式,进行规避政策性处理。 由于租赁公司收取了采购佣金,因此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产生差异(会计成本不一样)。此时承租人按照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双方都没有违反政策规定,双方都不提折旧。详细分析请看本站怎样使租赁合同即是融资租赁又是经营性租赁一文。 不管双折旧还是双不折旧,对税务部门征收和监管都是损失。造成这种现象完全是我国落后的税收体系和先进的融资租赁合理纳税政策冲撞出的必然结果。如果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也像融资租赁税收那样与国际接轨,不管什么样的租赁方式,都按消费型增值税征缴(扣除成本后交纳增值税),那么所有这些矛盾都会自动消除。 我国的税务部门要么可能不了解经营租赁真正含义,要么不鼓励经营租赁(理由是:减少所得税收入,或许他们不知道设备租赁能带来多大的税源),要么情况都了解,只是想与税收体制改革一起同步改革。不管那种原因,现在经营租赁的纳税问题不解决,融资租赁公司所谓的经营租赁就不可做。 目前我国唯一使用经营租赁方式的只有跨境进口租赁的飞机。因为折旧和纳税都在境外,境外租赁公司纳税与我国的税收体制无关。但要反过来做跨境出口经营租赁,把中国的设备租到国外,我们的税收问题依然不能解决。鼓励用出口租赁的方式销售国产设备根本就不可能。 “经营租赁”是我们交流中使用比较频繁的用语,不管理论界、企业界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搞清其内涵(不信当有人说到“经营租赁”时,你看他是否能正确地解释是如何操作的)前,不要轻易使用。否则懂行的人不但没有认为你专业,反而认为你无知。 国际上真正操作意义上的经营租赁的比重远大于融资租赁(几乎是9:1)我们所做的融资租赁已被纳入简单融资租赁阶段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以全部摊入成本,承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余值风险。而简单融资租赁只有折旧和利息才可以摊入成本,余值风险全部加在承租人身上。 租赁公司在开拓业务时,总喜欢使用“经营租赁承租人可以表外实现融资”来吸引用户,这只是一种商业运作手段,不要过于相信这种说法。因为他们没有在此后面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是,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不是承租人(回租除外)。第二是,表外融资不等于表格外不披露负债信息,主表不披露,附表也要说明。 美国的超级企业世通公司和安然公司的倒闭事件,都是因为把应该披露的经营租赁信息通过当时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公司用技术手段弱化披露事项。从而导致两公司巨额诈骗融资,引发这三家企业瞬间崩溃的经验教训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对这种隐患采取了预防措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回租也有类似规定。 中国的市场环境还没有发展到成熟时,融资租赁本身还处于幼稚阶段这个过程中,我们连租赁的基本事项都没有做好,租赁业发展到第四阶段才出现的“经营租赁”我们还是等一等再做。否则永远理解不了“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高级阶段”(世界租赁大师阿曼伯先生的论点)这句话的 深刻意义。 小资料:租赁业发展的6个阶段 传统租赁阶段e简单融资租赁 阶段e创造性融资租赁阶段e经营租赁 阶段e市场细分化阶段e成熟阶段。详细介绍请看本站租赁发展过程的专门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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