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经济时报》 2007年02月02日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允许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但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最近一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和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这是中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直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将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有消息人士透露,民生银行拟与国家电网公司及空客A320总装厂共同出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其中,民生银行将出资60%,其余两家分别出资20%。新的办法一旦出台,民生银行有望尝“头啖汤”。早在2006年上半年,民生就已在国内率先推出银租共赢计划,成立了租赁金融服务部,目前其租赁业务资产已达100亿元,融资租赁领域的合作规模在全国金融同业中处于前列。
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目前已难以满足公司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及中国入世承诺。
基于此,银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二是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四是在监管规则方面,新办法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
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有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中国银行已于2006年12月18日以9.65亿美元的现金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2003年,中行就已尝试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联手,为海南航空提供航空租赁服务。新办法出台后,中国银行也有望在金融租赁业中大施拳脚。
目前银监会正着手对其下辖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整顿,其中,有六家公司或停业整顿或正在重组。开展租赁业务的另外六家公司,2006年的新增业务量不足5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