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被放行

作者:谢晓冬

摘自《上海证券报》 2007年02月02日

  昨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规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是中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金融租赁业。

  据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作为主要出资人(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需满足: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条件。

  与此同时,新规还同时降低了进入金融租赁业的准入门槛。在保证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的情况下,其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5亿元降低为1亿元。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被进一步调整和适度拓宽: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被取消,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加强了监管。

  多年以来,中国的租赁业尤其是金融租赁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相关统计显示,中国目前仅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6家公司或停业整顿或正在重组。只有另外6家在开展租赁业务。而这6家2006年的新增业务量还不到50亿元。

  此前,由于担心金融风险的传递,中国曾于1997年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业。然而,入世协议中向外国商业银行2006年底开放金融租赁业务的承诺和多年来金融业停滞不前的发展状况,使颁布于2000年的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银监会遂于2005年底启动了该办法的修订。

  对于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提高赢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则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除了商业银行,新办法还规定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也可成为主要出资人。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