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尽快立法的
必要性分析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6日

    按照人大对融资租赁的立法程序安排,2006年底以前就应该见到《融资租赁法草案》在全社会讨论。如今已跨年度并离3月份的人大会议越来越近,仍未见纳入审议程序的动静。

    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本届人大委员2008年换届,当初拟订的立法计划很多都没有完成,为赶任务,2007年是立法任务最重的一年。《融资租赁法》和其他待立的法相比,有可能安排不上今年的审议计划。为此笔者从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上分析,希望还是能纳入今年人大的审议 程序。

    融资租赁为何物

    说到租赁立法,首先要了解融资租赁属于什么性质。然后才能给立法的重要性定位。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属于边缘产业。实际上这个组合带来的综合效应,不止这两个行业所能概括。从人大立法过程中征求14个部委的意见,经过激烈的搏弈,最终 实现第三次草案讨论稿的结果已经充分说明它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降低了投融资过程中对企业信用的过度要求,增加了出资人的收益和安全性保障。这对于解决当前资金充裕和生产过剩销售不足 并存的矛盾十分有效。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设备融资,可以担当很重要的角色,在国外已经成为第二大融资主渠道。

    融资租赁主要针对设备融资开展业务的。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有着1:10的放大功效,超过汽车和房地产行业(1:7)。一个企业如果租赁一台设备用来生产,那么不仅是设备本身创造的产值 、税收和效益,还带动了厂房的建设或租赁、配套设备的添置、原材料和备品备件的采购、能源的消费,运输的需求。解决了人员就业,增加了生产型消费和生活消费。从根本上增加的中国的内需,解决了中国经济发展以依靠外贸为主的被动局面。

    融资租赁出资人两权在手,不仅拥有债权,还拥有绝对排他的物权来保护债权的安全。从法律和财务两方面彻底隔绝了厂商和用户的纠纷,这是任何一种信用销售方式都不可替代的交易方式。因此具有绝对的安全性和 不可替代性。

    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与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在新的经济环境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解决了许多现在传统经济中出现的不可解决的矛盾。融资租赁是解决这个矛盾必不可少的一种经济手段。 美国设备租赁市场渗透率超过30%就是这个原因。

    为什么要给融资租赁立法

    这部法的出台,决不是单纯的为了融资租赁这个行业。因为融资租赁现在中国并没有形成规模,更多的是一种经营模式。我们要求立法的初衷主要还是从解决中国经济的矛盾 的宏观角度,提出的议案。

    进入21世纪,我国进入知识经济服务贸易的时代。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导致国外许多生产企业都迁移的中国境内。在一片大好声中我国出现了用传统方式不可解决的矛盾,需要用新的经济手段来处理。这就是新经济时代的来临对我们提出的新课题。融资租赁这种新的经济方式可以解决许多新经济问题,因此不能把融资租赁立法看成一个小行业的立法事情 ,而是传统经济如何适合新经济的问题。

    有人以为融资租赁已经有《合同法》了,不足的问题可以修改,再单独立法没有必要。虽然说融资租赁在《合同法》中已经是有名合同。但《合同法》重点是解决合同的问题。它只给合同进行定义,不能对融资租赁的 环境进行定义。融资租赁综合产业的边缘性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比如:

    法律授权问题

    现在人们总反映融资租赁是多头监管。按说政府职能部门如果要出台政策,需要法律授权。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授权银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审批、监管外。其他部委出台的融资租赁监管政策都缺乏法律授权。没有任何一个业务像融资租赁那样涉及那么广的部门,也没有任何一个行业监管像融资租赁那样需要那么多的法律授权。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完全涉及融资租赁所含盖的全部内容。因此需要单独立法,给个相关部委法律授权。

    物权问题

    还有人认为《物权法》也要出台了,许多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得到保障,没有必要为融资租赁单独立法。仔细看《物权法草案》(目前尚未出台,有些问题还有争论,但和融资租赁有关的问题没有争议) 里面的内容主要侧重不动产,对动产的描述比较少。如:

    有关物权的设立,只有不动产登记的法条,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除外的动产没有登记法条。这种登记权益并不明朗,因此造成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件对第三方伤害时由出租人赔偿的不合理判决。融资租赁的产权交易只是处分权的转移,而这种转移要做不必要的二次过户,增加交易成本。没有登记制度的动产 ,连法律保护都没有。常有使用权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把租赁物件那去私自转租、抵押贷款、典当、变卖的事情出现。

    有关所有权的问题,《物权法》只是简单列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融资租赁交易在行使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有比较复杂的组合。 如:融资租赁出租人只有处分权利,经营租赁出租人拥有处分、占有的权利。承租人随意转让使用、收益权时也会给出租人带来风险。《物权法》中的用益权并没有将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分开。

    登记制度问题

    在新经济的环境下,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传统体制环境中难以实行。因此出现法律所有权(处分权)和经济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权)的问题。为了分清两种权利的法律权益和责任,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建立权益登记制度 (不仅针对租赁,也针对担保、抵押、典当等处置他人资产的行为)。这种登记有别于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也有别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的管理登记。

    所谓权益登记完全是为处分权人融资便利的登记制度。也是对出资人权益的一种保障制度。它不是增加一项新的权利,而是优先登记者有优先处分权。处分权人通常 让出资人成为第一登记人,实质的第一处分权人,从而保障出资人对物权的绝对排他性处置,降低投融资的风险。衍生出若干金融交易产品,盘活了闲置资金和设备,促进了信用销售 和金融工具的发展与创新。

    权益登记对融资租赁非常重要。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主要靠权益的优先登记。这种方式处分权人并没有转让处分权,只不过失去第一执行权,从出资人那里换取融资便利。 出资人还可以继续转让第一执行权,让租赁资产成为可以交易的金融产品,最终将真正的出资人分散到各处,降低了单体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使得租赁资产具有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金融属性。解决了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的金融体系风险,可将租赁债权转让成为银行的中间业务,扩大银行中间业务收益,降低银行风险。也摆脱了银行仅有的存贷方式。

    要通过其他法律把动产的登记放进去还真不容易。放在《融资租赁法》里既是对《物权法》的一种补充,也是 为同类交易的法律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交易环境。

    租赁物件取回权问题

    这是个司法问题,不是合同约定就可以解决的。 物权也管不了司法问题。开展业务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件要有“轻松回收,轻松处置”的能力。没有这个条件出资人怎敢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呢?

    遗憾的是:在中国人们的意识中总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行为。其实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只是租赁,融资是出租人的事情(回租除外)。承租人常错误地认为物权属于自己的。因此在出租人回收租赁资产时总是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甚至采取暴力方式妨碍出租人的法律取回。有些地方司法人员出于地方保护的心理,在执行融资租赁的 法律程序时,把时间拉的非常漫长(执行难的问题)。 再强的租赁权益一拖就被拖跨了。因为租赁公司大都不是使用的自有资金,而是社会融资。同时租赁债权如得不到物权保护就不能在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上流通。

    这个问题只能在《融资租赁法》里解决:一是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租赁物件快速回收的程序;二是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回收的权利与责任问题;三是当承租人抗法时或者有意损害租赁物件时是否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问题。

    如果到现在,法律还停留在承租人随意侵占保管出租人的资产还是经济问题不是刑事问题,那么中国的融资租赁还要空转很长的时间(目前状况是说的比做的好)。融资租赁对新经济的促进作用还是停留在理论上不能实施。

    税收政策问题

    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本应税务部门制定,但是我国的税制和国际不接轨,存在许多不合理纳税或重复纳税问题。而融资租赁是舶来品,在国外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关键是给予融资租赁特殊的优惠政策。目的是促进产业投资而不是限制产业投资 ,尤其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尽管中国被看作世界工厂,但农业大国的帽子并没有摘,高、精、尖的加工制造水平远远没有达到。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变过来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靠“跑部钱进”的方式乱上项目,造成国家对于产业投资有一种恐惧感, 不是过冷就是过热,就像人们所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为了不“乱”,总是采取压了又压的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早就提出在投融资领域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现在不是对产业投资的打压,而是应该鼓励投资。鼓励的手段主要靠税收。

    在中国融资租赁享受合理税收政策都难,要受到所有制、经营资质、税务部门行政审批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要定原则优惠税收政策就更难了。这里主要是税收体制的问题。融资租赁需要在消费型增值税环境下运行,我国现行体制是生产型增值税。因此在制定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时会出现“双折旧”或者“都不折旧”的怪现象。

    因为税收体制不合,税务部门解决这个问题又出现那个问题。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待我国税收体制完全和国际接轨时这个问题才能彻底解决。在此之前需要法律原则授权,确定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状态下,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合理纳税等边缘问题。

    正因为有上述诸多问题,现有的法律不能解决融资租赁这种边缘特性的问题。所以要给融资租赁这种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模式单独立法。而不是给所谓的行业立法。

    《融资租赁法》是什么样的一部法律

    从融资租赁的特性,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法》是一个促进经济发展,在新经济环境中需要产生的一部专项法律。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定义它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命名什么性质的法律。

    由于涉及多个经济领域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这些部门还没有健全有关融资租赁的各项法规之前,出台《融资租赁法》,规范法规的内涵,因此它是一部综合的授权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健全的时候需要有个综合法律协调、适应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使融资租赁不要等到我国完全市场化后才运作。经济发展和体系建设应该是互补进步,而不是分先后。那样双方都没有基础。因此可以说《融资租赁法》是一部适应法。在市场体系还没有健全之前,先让法律适应市场,而不是让市场等待法律。毕竟“发展才是硬道理”。

    《融资租赁法》重点是强调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法律,弥补了《物权法》的不足。可以说《物权法》是物权的民法,融资租赁法就是物权的商法。

    《合同法》规范了融资租赁的合同,《融资租赁法》规范了融资租赁的行为,因此又可以看成是行为法。

    《融资租赁法》从立法开始已经促进了融资租赁的发展。相信正式出台后更有益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说它是促进法。

    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投融资难的最有效手段,《融资租赁法》相当于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促进法。

    《融资租赁法》不仅规范了融资租赁的行为,还确定了监管原则,因此还是一部监管法。

    说《融资租赁法》是这法、那法其实应该说是“边缘法”更确切。

    为什么要尽早立法

    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虽然进入新经济时代,但我们的市场体系并没有完全建好。因此出现许多滞涨问题。如:

    直接融资比例太大,我国不到5%直接融资比例,所有的风险几乎都以各种形态转嫁给银行。我国有15万亿的存款的同时有8万亿的存差,资金没有出路。

    95%以上的产品生产能力过剩,销售不足。竞争越来越激烈,利润越来越薄。企业被迫采用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结果是采用信用销售是找死,不采用信用销售是等死

    经济发展与高失业率并存。在投融资领域里,我们现在把注意力都投在大项目,高垄断产业上,对于中小企业设备投资不够重视。人员密集型的设备投资无门,高科技的投资过剩。

    工业化进程远没有完成。我们产品和世界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不管是加工质量还是材质问题都更不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中国不是世界工厂,而是世界的车间。大量的设备更新改造明显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服务贸易的时代,它打破了传统的经济模式,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一条非常好的出路。融资租赁的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运作模式正好符合这个特性,解决上述发展中的滞涨的问题

    我国融资租赁引进的虽然比较早,但因外部环境和内部原因,经过两次起落一直没有发展起来,《合同法》出台后融资租赁曾火过一段,也是因为其他方面的不配套,导致行业二次衰落。这次立法刺激了行业的在次兴起,对于这个我们不熟悉的“野马”,先带上嚼子(立法)再放行,让它在受控范围内发挥作用不是更好吗?

   随着新经济在全球的扩大,目前为融资租赁立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已经发展到非常成熟的美国,“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利用融资租赁的名义做假帐)也引起他们对融资租赁的立法要求。 融资租赁如此成熟的国家都需要这样的法律,我们国家更应该立这样一部法。

    《合同法》融资租赁章节已被公认国际领先,如今制定《融资租赁法》更引起世界关注。这次立法国际机构参与了立法咨询和法律援助。现在已经动用了许多国际资源,树立了国际形象,如果出现曲折,有损国际形象,有损前期工作动用如此大的立法成本。

    这部法现在基本上成熟,如果不及时出台,根本上讲对国家经济转型也不利。尤其是中小企业投融资,在国外已经被证明融资租赁是主渠道,在国内也被验证有效解决的中小企业 融资案例(印刷设备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几乎全是中小企业、工程机械融资租赁70%以上承租人都是中小企业),都说明了融资租赁立法的重要性。

    行业需要加大呼吁力度

    现在的问题已经很清晰,融资租赁立法遇到问题不容质疑。希望各租赁行业组织、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加强呼吁,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部门反映,争取纳入立法审议,不要在等了,融资租赁已经等了26年了。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