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审议
颁布《融资租赁法》的建议

作者:屈延凯

《现代租赁》网首发原创 2007年01月08日

  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投资行为。
    从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投资,使具有资金来源优势、租赁物专业管理优势和独立负债优势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一个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物的购置、投资和管理的新兴服务产业,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了一种有别于传统信贷的新型融资服务,可以满足承租人减轻一次性购买的支付压力、匹配现金流、保持合理负债、合理配置设备资源、获取使用便利、避免设备陈旧风险、均衡企业税负的不同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银行的信贷资金的配置渠道,由于租赁资产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会计和税务处理也不同于贷款,租赁资产也更容易对接资本市场实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的提高银行资金配置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成为设备供应商促进产品销售的窗口,有利于摆脱分期付款销售、打价格战的困扰,实现销售资金及时回流。厂商构建租赁营销体系,延长经营服务链条,可以有效地合理配置设备资源,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成为保险、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从事设备投资的运作平台。投资机构利用租赁平台开展委托杠杆经营租赁业务,不仅可以提高投资回报,还能有效地拉动社会和银行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政府采购,加快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防建设;
    由于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大力发展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运用租赁机制实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国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租金的调整来贯彻产业政策,实现国有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通过境内融资租赁机构,积极开展进口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或开展国产设备的租赁出口,支持海外投资,有利于平衡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资金配置渠道不畅、设备流通不畅、资产形态转换不畅、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国际贸易不平衡等热点问题可以通过发展融资租赁投资得到有效地解决和缓解。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企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也都离不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显然,我们不仅应该看到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销售和流通的交易行为和融资产品。更应看到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完善的融资租赁产业是一种资金、设备、技术、人力和应税资源的配置平台和运作机制。发达的融资租赁市场是覆盖和连接货币市场、设备市场、资本市场,建立和谐的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在新增设备投资中的渗透率已达20%-35%。美国每年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额达2000多亿美元(尚不包括1000多亿美元的汽车等消费性融资租赁)。各类融资租赁机构2000多家。美国现有设备资产的所有权有三分之一是在各种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手中。完善发达的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一个服务不同领域的设备购置、投资和管理的新型服务产业。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合同法》中融资租赁专章的立法水平非常高,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进行了规范。入世前后,有关部门又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内资租赁企业《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后,中国巨大融资租赁市场引起了国外投资者的极大关注。近两年来,数十家外商独资、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设立,其股东背景既有著名银行、跨国租赁公司,也有著名的跨国制造企业和专门从事租赁资产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目前经过银建会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已达90多家。其中外资60多家,内资试点20家,金融租赁公司12家。注册资本合计已超过150多亿。理论上的资产规模将可达1500亿以上。每年新合同业务规模可达500亿以上。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经过20多年的艰难探索,已开始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但是对融资租赁业的市场功能认知程度不高、对融资租赁机构性质界定不清、租赁行业如何监管、租赁物的适用范围、现行税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不适应、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示登记制度、租赁物取回权行使的法律保障、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租赁行业的统计制度的建立等问题仍然困扰和阻碍着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完全依赖合同法所能解决的,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及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投资的投资动机和拥有的资源优势不同,机构类型、市场定位、业务模式也各不相同,租赁标的物也包罗万象。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牵涉的政府管理部门之多也实数罕见。仅仅一个如何监管问题就已经困扰了整个行业20多年。单靠不同部门的规章或国务院颁布法规很难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加以协调和解决上述问题。
    融资租赁业是上个世纪5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从国际上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功能的多样性以及融资租赁行业投资主体的多元性、服务领域的宽泛性,国际私法协会、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法律组织和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商业机构都在倡导对融资租赁业单独立法。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单独立法,规范融资租赁交易,促进其发展已成为一种趋势。
我国融资租赁业界也迫切希望有一部类似行业法的融资租赁法尽早出台。并通过人大代表多次提交制定融资租赁法的提案。
    人大常委会一直关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在制订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之后,以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敏感和责任心,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提案,听取融资租赁业的呼声。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计划并于2004年3月正式启动。
    在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近3年的艰苦努力,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按立法进度已经基本完成了报审稿。融资租赁法的制定引起了国内外投资人的高度关注,得到了国际机构和国内业界的大力支持。国内十多个部委参与了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讨论。一些部委的主要领导都亲自关注并参与了租赁法的起草和研讨。立法过程本身对提高融资租赁的认知度起到了很好的普及作用,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待报审的融资租赁法不仅广泛借鉴了国际上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成果,还根据国内外融资租赁近年来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更令业界感到关注和欣慰的是,融资租赁的报审稿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租赁业的监管、租赁物的公示登记、租赁物的取回权的行使、租赁物的适用范围、融资租赁的促进政策等关键问题,由于郭树言副主任的亲自协调和银建会、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委领导的共同努力下,均有了重大突破,做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获得了相关部门和国内外融资专家及租赁业界的基本认可。将报审稿提交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融资租赁法是一部关系到调整经济结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是一个应尽早颁布的法律。融资租赁业界感谢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相关政府部门在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中卓有成效的工作,呼吁并期待融资租赁法能尽快提交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和修改程序,并早日颁布。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