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定价
国资委尚未最后拍板

记者:张宇哲

摘自《财经时报》 2007年01月01日

  李荣融认为,中央企业主业最多不超过三个,设立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母公司投资设立的重要子公司在投资担保重要事项上必须上报国资委;李毅中向《财经时报》透露:应要求国资进入产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即场外竞价交易),将来应该在全国建立几个大的、比较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

  “必须在两年时间内,使中央企业成为各行业的排头兵。达不到的趁早找对象,否则肯定要调整——不是你调就是我调。”

  本周四(7月10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将麾下196家企业领导人招进京城,济济一堂。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讲了这番话后,台下几百号人脸上都有点挂不住。

  这是国资委第一次以“东家”身份,与来自各方的中央企业领导人集体亮相。事实上,李荣融所说的“调整”已是“现在进行时”。

  记者在国资委的花名册上发现,原来的196家中央企业已悄悄变成191家。同时,国资委正加快与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需要配合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研究制订的法律、法规共计21项。

  但就比较敏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定价问题,国资委主要领导人向《财经时报》证实:“目前系列立法计划中还未涉及,还需与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协商,相关法规暂时无时间表。”

  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则就产权交易内容向《财经时报》透露:“应该要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进入产权交易系统交易(即场外竞价交易),将来应该在全国建立几个大的、比较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

  国资5大主导领域

  被减去的5家中央企业的去向首先引起关注,它们已被并入其他中央企业——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并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并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并入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并入中国生物技术集团、中国华轻实业公司并入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7月9日刚宣布合并结束的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经天亮向《财经时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合并是自愿的,是企业自主的行为。一般企业的合并双方或是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或是同一个行业下面有不同分工,这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减少同业恶性竞争,对企业做大做强有利。”

  国资委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近期,一些地方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国退民进”简单理解为“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甚至低价变卖国有资产,李荣融指出,这种认识存有偏差。

  他明确表示,随着中央和省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力度会加大。国有经济将在未来5个领域中成为主导,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重要资源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

  正在走访调研196家中央企业的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亦对此明确指出:“在战略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应该控制和发展,而不是退出。”

  不能引进“骗子”

  国资委对目前中央企业调整的要求有两方面,一是集中精力突出主业,做强做大,加快主业分离、辅业改制;二是尽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

  对于后者,有关人士认为:“不管是国退民进,还是国退国进,首先要考虑进来的股东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千万不能把‘骗子’引进来,把国有企业掏空。”

  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经营”也是各路中央企业迫切关心的问题之一。

  李荣融则提出了“三到五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时间表,即在“做强做大主业和主辅业分离方面”,主业最多不要超过三个,“摊子越大问题越多,有的企业就利用这个搞花样、谈私利,根本谈不上核心竞争力”。他建议:“今后中央企业设立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母公司投资设立的重要子公司在投资担保重要事项上,必须上报国资委。”

  企业级次太多,一直是中央企业存在的问题。2002年,196家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的企业多达11598户。

  多项法规开始制订

  《财经时报》同时了解到,各中央企业热切关注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和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制度,目前都有进展,后者将于2004年实施。

  国资委还在加快与《暂行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研究起草。其中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一共7项。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还透露,根据《暂行条例》将形成的14项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也已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正准备调研。

  它们分别是:配合全国人大列出的《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修订)、《企业破产法》(制订),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国有资产清产核算管理办法》(修订)、《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指导监督工作条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控股企业解散、清算、关闭、破产管理办法》、《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确定办法》、《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发展战略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例外

  张德霖还表示,除上市公司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争取在今年8月出台。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定价方面,国资委高层向《财经时报》证实:“目前这一系列立法计划中还未涉及此问题,还需与证监会有关部门协商。但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定价问题,相关法规暂时没有时间表。”

  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在实际操作中,协议双方也多采取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溢价。但国资委一权威人士认为:“只按照这一规定执行还不够,价格不能仅定在大于净资产——事实上还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将来定价应该由市场决定,并通过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的评估。”

  李荣融同时透露,国资委将尽快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和企业优胜劣汰制。

  目前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并不成熟。国资委方面介绍:“国资委股权局正在对地方各产权交易所调研。目前各地产权交易都是地方自发举行,没有什么规章制度,交易参与方有事业单位,有企业,情况比较复杂。”

  李毅中向《财经时报》透露:“现在各地都在探索产权交易,这一市场需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和完善。应该要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进场交易,将来在全国建立几个大的、比较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

  世界银行国有企业重组专家张春霖对此判断说:“现在可做的是在法规上设置竞争机制,不管招标还是拍卖,必须有公开透明的竞争;不管怎样定价,定价机制必须是面对面、公开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中国经济体改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都对此抱有同感。他们认为:“目前在产权交易方面,缺少的就是所有参与主体都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公开、透明的关键性竞争机制。只要公开、透明,不管最后价钱高低,都应是合适的。”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