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欲减金融租赁牌照含金量
惹公司群怨

记者:张宇哲

摘自《财经时报》 2002年12月06日

  记者通过多方渠道获知:监管部门考虑取消的正是金融租赁许可业务中最敏感的金融业务范围的有关内容,譬如同业拆借和向金融机构借款。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应对《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制订补充细则

  央行有关部门欲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进行微调,但金融租赁公司却对此反应强烈。

  《财经时报》本周了解到,监管部门考虑取消的业务正是金融租赁许可业务中最敏感的有关金融业务范围的有关内容。对于全国12家金融租赁公司而言,这无疑点中了他们的“死穴”。

  心怀忧虑的还不仅仅是租赁公司的从业人员,一批跻身于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行列的民营企业也忧心忡忡,一些股东甚至向《财经时报》大呼“亏大了”。

  有关专家因此向金融监管部门建议:应对《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制订补充细则,视金融租赁公司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微调点中“死穴”

  《财经时报》近日从央行有关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正在考虑对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当记者进一步询问业务范围会有哪些变化时,这位人士表示不愿透露。

  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监管部门考虑取消的业务,正是金融租赁许可业务中最敏感的金融业务范围的有关内容,譬如同业拆借和向金融机构借款。尽管人行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微调”,但是对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的来说,微调内容正是其要害所在。

  一些金融租赁业从业人员抱怨说:“如果这样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金融’两字去掉,改‘租赁公司’就行了。”

  监管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冲突,集中反应在10月中旬于兰州举行的全国金融租赁大会上。是次大会被业内称为“兰州会议”,并被业内人士誉为租赁业历史上层次最高、规模最大、观念最新的盛会。正是在这次会议上,监管机构表露出欲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设想。

  在央行2000年6月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的金融业务和投资业务有: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

  在这些公司看来,如果将同业拆借和向金融机构借款等业务取消,无异于釜底抽薪。

  先天不足

  不过,尽管央行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确认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上业务,实际情况却是,金融租赁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业务都能触及。

  《财经时报》了解到,重组后取得重新登记金融租赁许可证资格的三家金融租赁公司——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西部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面临这样一种困窘:虽然央行有明文规定,却并非所有业务都可以开展。

  “譬如发行债券审批难度大,外汇借款必须再注入5000万美元的资本金。”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人举例说。他进一步表示,如果砍掉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同业拆借,今后融资渠道就更窄了。

  西部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名义上取得资格,但是所有涉及金融范围的业务均未获人行批准。该公司的相关人士自嘲说,他们“只拿到了一半资格”。

  对于这种限制,央行有关人士解释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经营权,并不是全部给每个金融租赁公司,而是要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发放。

  “人民银行的意思是,先在自有资本金基础上把业务做足就可以了。”一位业内人士透露。

  记者了解到,截至2002年11月,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租赁投放180亿元人民币,带动相关投资900亿元人民币,新增产值近1600亿元人民币;已为1950多家企业提供租赁服务。这个业绩远远超出其他租赁公司。

  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士告诉《财经时报》,该公司租赁业务的完成90%以上依赖于金融业务的融资渠道。他忧郁地表示:“如果取消一些金融业务范围,将给我们开展业务造成极大影响。”

  连锁反应

  心怀忧虑的不仅仅是租赁公司的从业人员。在2001年至2002年金融租赁公司重组浪潮中,不少民营企业加入到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行列。促使民营企业进入金融租赁业的很大原因是,金融租赁这一金融牌照的含金量——可以轻松成为金融机构,以低成本扩张股本,使企业集团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但如果央行将金融业务范围收小,这些优势将荡然无存。

  “那不等于把我们圈进来了么?”代表民营企业的一些股东纷纷向《财经时报》吐苦水,“这亏大了!”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严峻形势,一些租赁公司开始另寻生路。“兰州会议”之后,西北租赁公司见势不妙,转而向国家经贸委报批成立可以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

  西北租赁公司总经理颇为欣喜地表示:“我们的资本金大概只需1.7亿元人民币,这与央行规定的5亿元相差甚远,而我们的业务范围只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少了外汇借款、同业拆借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三项。”

  熟悉金融租赁行业的有关专家向《财经时报》分析说,由于前些年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赢利能力和信用不太好,为了减少风险,监管机构才考虑适度收权,稳健经营。但目前中国金融租赁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如果搞“一刀切”,不仅会打击刚刚加入租赁业的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还会影响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

  这位专家同时建议:“央行可以考虑对《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制订补充细则,视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