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信托业

记者 张宇哲 徐可

摘自《财经》 2006年12月25日

  信托业改革方向回到了定义合格投资人、继续回归“信托”主业、确立新盈利模式上来。

  有“金融百货公司”美誉之称、却一再遭受清理整顿的中国信托业,再一次面临着行业政策的全盘调整。

  2006年12月,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统称新办法)三份征求意见稿,在国内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据《财经》记者了解,银监会为此专门召开多次专家会、信托公司讨论会,听取业内意见。会上反响强烈,有关办法也数易其稿,估计新办法将于2007年年初颁布。

  信托业从1979年至今历经五次清理整顿。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的政策调整,称其为“第六次”清理整顿并不为过。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提高了信托计划的门槛,大幅抬升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资格限定,将原资金信托一期不超过200份的规定改为不超过50个自然人(机构客户不限);二是大规模调整了信托业基本业务。由于现有信托公司无法马上达标,新办法设立了三年过渡期。三年之内达标的信托公司可领取新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将面临重组、合并甚至出局的命运。

  不过,与前五次“清理整顿”不同,这次改革并不完全是由危机触发。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55家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自营资产达624亿元,负债15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71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763亿元。最近一段时间,虽有金信信托、吉林泛亚信托曝出资金黑洞丑闻,但总体来说还没有发生行业性的灾难事件。

  “居安思危,市场好的时候更有条件推进改革。”监管当局有关官员认为,“有道理的业内意见我们会听取并修改,但大的改革方向不会动摇了。”
  
    监管之道变迁

  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的历史始终和一轮又一轮的清理整顿及数不清的大案要案相伴随。

  早在198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支持技术改造信贷信托会议,认为“信托业务是金融的轻骑兵,也是金融百货公司,更侧重于金融市场调节”。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明确信托业“金融百货公司”的定位,确认了信托投资公司混业经营的模式。此后的20多年中,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按照这一蓝图,建立起无所不包的全能型经营模式。

  但事与愿违,危机连连爆发,中国信托业先后被迫于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8年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后,原有239家信托公司重新获得登记的仅50多家,将近6000亿元不良资产被核销。这一过程伴随着众多令人瞩目的信托公司关闭破产事件,其中包括中农信、广信等震动全国的金融大案。

  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实施《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框架形成,也意味着始于1998年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告一段落。

  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的夏斌在“两规”颁布后接受《财经》专访时说:“以前信托公司虽然名为‘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除了没有做信托业务,什么都做,‘一法两规’就是要还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

  此后的一年多,被认为是信托业回归主业的“黄金年代”。2003年,各类信托产品纷纷推向市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信托、房地产信托、MBO信托、外汇信托、法人股信托等,层出不穷。然而好景不长,很快出现的是新一轮案件高潮。

  2003年底,百瑞信托被河南银监局暂停资金信托业务;2004年3月,清理整顿后首获重新登记的上海爱建信托,曝出有数十亿元信托资金被挪用炒港股并形成巨额亏损;4月,刚刚获得重新登记的青海庆泰信托便因炒股亏损而濒于破产;8月,德隆控制的金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都在德隆崩盘后造成数十亿元信托计划资金黑洞;2005年12月,浙江金信信托被曝停业整顿,至2006年10月,清理结果显示,金信信托的窟窿高达55亿元。

  这无疑给2003年4月刚刚从央行分立的银监会造成莫大压力。随后,银监会推出多项信托业管理规定,一时间风声鹤唳。其中大部分监管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防范风险,不过,亦有一些规定被称为“贴身监管”、“用管公募的办法在管私募性质的信托”。事实上,由于信托业本身大量表外业务的特点,监管当局再“贴身监管”,也难以理清信托公司的真实情况。

  当时,监管当局沿用的是银行业分类监管的思路,这也获得了信托业一定程度的欢迎。2006年8月,信托业内传出有八家信托公司获得A类信托公司的“评级”。监管当局下发了《集合信托创新试点建议》,业内均希望从此A类信托公司即可获得资金信托突破200份、可异地经营、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等“创新优惠”。

  然而时隔不久,其中一家A类信托公司就曝出无法支付到期信托产品、借助地方政府力量请托管行垫付的恶性事件。这家公司随即被剔除出所谓A类信托公司之列。此事被圈定在业内极小的范围内未被宣扬,但对监管层触动不小。所谓创新类信托可获政策支持的提法被暂时搁置,所有A类信托公司都被通知一律不得借此宣传。

  三大办法出台前夕,信托业还发生了吉林泛亚信托因挪用客户保证金、信托资金、抽逃资本金而被停业整顿的案件。

  此次新规显示,监管当局已经明确了信托业的监管之道,最后的改革方向回到了定义合格的投资人、信托公司继续回归“信托”主业、确立新盈利模式上来;核心还是要让合格的投资人自己去判断、承担风险,并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监管当局的重点是需要把基本的政策框架、双方的权益用法规的形式厘定得更加清晰。

    谁是合格投资人

  资金信托是目前信托业最主要的业务。2006年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整个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763亿元,其中资金信托就占了2147亿元。因此在信托业的一法两规中,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尤为重要。

  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资金信托的门槛是5万元以上,一期资金产品的份数不能超过200份。

  目前国内信托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块:一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持有的资金,这些资金不少是受内部人控制,委托给信托机构试图获取保底收益的违规资金;二是老百姓的零星资金。有信托机构在上海做过调查,一般市民能拿出的投资信托的资金为10万元左右,“我们公司现在发的信托计划单笔金额90%以上都是10万元。”这正是大批信托公司极力到上海等大城市开拓业务的“收入基础”。

  但上述两类投资人皆非合格的信托投资者。前者不顾风险-成本的常识,将不能承担风险的资金违规投向资金信托计划;后者虽有相当自有资金,但风险意识淡薄,将投资信托产品等同银行存款,出事就找政府找银行要求赔付。二者其实都构成不了对信托机构的有效约束,更无法承担损失。

  2004年7月,银监会曾经把异地资金信托的金额提高到50万元。而此次新办法将单笔资金信托计划的起点金额设定为100万元,并要求“参与单个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合格投资人的定义是:投资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资产净值或夫妻资产净值(除自用不动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一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这些规定,同美国证监会关于合格投资人的定义已经相当接近,只不过后者还规定了投资金额占家庭年收入的比例。“我们当时正是参考了美国的做法。”夏斌介绍说,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央行通过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的深入研究,已认识到信托业必须设立高门槛,不能吸收社会零星资金,不能吸收普通老百姓的资金。

  “5万元的门槛是依据2000年时的国民收入情况制定的,现在看来是太低了。我曾经建议过,假如未来情况有了发展,可以提高门槛,把门槛抬高到30万元甚至更多。”夏斌说。

  “现在100万元看起来也许有点高,但在三年过渡期结束后呢?制定政策要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因素考虑进去。”一位监管当局的官员称,合格投资人门槛的大幅提高同时对信托公司的现有能力提出了挑战。

    重塑盈利模式

  新办法的另一重心是对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限制,比如不得进行贷款、实业投资、融资租赁,设定同业拆借占自有资金的比例等。

  这在业内引来叫苦连天,认为是压缩了信托公司现有的盈利空间。上海爱建信托前总裁助理宋为民对此持相反意见:“原来的规定对此控制在一定比例,现在取消自有资金的这些投资业务,是出于防止风险考虑,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本金进行担保或赔偿,以确保信托产品有一定抗风险能力,这是有利于信托业发展的。”

  在宋为民看来,信托公司的本业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并不是用自己的钱从事投资业务,否则就成为投资公司了;而且信托公司往往举债投资这些业务,风险很大,限制这些业务有利于信托公司不与信托项目争利,从而增强核心业务的竞争力。

  事实上,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运用结构十分单一,贷款类信托产品是信托业主要资金运用方式。数据显示,用于贷款、投资和购买信贷资产所募集的资金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高达92%,仅贷款一项就超过了71%。新办法中,要求信托贷款可改造为企业债权信托。外界理解,这是为了和银行的贷款业务相区分。

  业内专家指出,事实上,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应当转移到真正的信托业务上来,比如在资产管理、私人股权投资方面,仍有广阔的空间可供驰骋。新办法同时允许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不动产信托等业务,以及证券承销、保管箱、咨询、咨信调查等业务。信托公司对这些新业务却并不欣喜。“这些业务大都不是信托公司的专营业务,面临很多竞争对手。”一位信托公司高管称。

  2005年8月,共有29家国内金融机构获得第一批共37个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其中涉及信托公司的只有三家:华宝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其余大多是银行、基金公司等。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也仅有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平安信托、华宝信托四家获得银监会认定资格;以上两块业务不仅需要审批,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领域。

    “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轮不到信托公司唱主角,唱配角都很困难。”宋为民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主要在银行,未来分享这块市场的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

  “这就要求信托的服务对象集中于高端人群,中小客户都让银行做。但争取大客户谈何容易?这次整顿的趋势,或许将是留下大的信托公司,而且要么与银行整合,要么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宋为民称。

  事实上,银行、证券公司等已对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造成了一定冲击。目前,银行等凭借庞大的网络优势和金字招牌,在大力推进私人理财业务,没有份数限制,利率不高效果亦不错,只要在银监会备案即可。反观信托,却因为“广而不专”、“博而不精”,丧失了本身应该具有的高度专业化特征。

  “信托公司总希望有一块专营业务,最好别人都做不了信托,最好通过政策定下来,但这无益于信托公司自身竞争力提高。”一位监管官员表示。

    三年过渡期

  针对目前信托公司无法一步到位完成转型的现实,银监会设计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从新办法颁布之日至2010年1月1日结束。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达不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相关过渡性措施,银监会将遵循“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新获批的信托公司将按新办法全面开展信托业务。

  所谓的过渡性措施,还包括“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转让后的集合资金计划受益权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200份;不得开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过渡期内合格投资人的标准为20万元”,等等。

  依照银监会的规定,达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信托公司,经提前申请,并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可提前结束过渡期。这些必须在2007年底前达到的硬性标准包括: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须下降至7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2008年底前贷款业务占净资本须下降至4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2009年12月31日前贷款、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须达到新办法的要求。

  文件中还规定,公司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表内达标,“银监会将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完成公司重组;或信托业务按有关办法进行托管,固有业务进行清理、分立、剥离和转制等方式,推动该类公司的转型。对于在过渡期结束前仍不能达到新办法要求标准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规范,若在停业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

  “大多数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长远看的确需要调整,新办法从长期看也有利于信托业发展。但是照目前调整力度过大,牵涉面广,可能与实际不相适应。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战略投资者的形成、合格投资者的教育、机构投资者的成熟及行业配套法规政策,三年的过渡期与现实是否匹配,还很难评判。”上海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坦承。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