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被排出金融企业之外?

作者:沙泉

《现在租赁网》原创首发日期:2006年12月18日

    财政部最近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在定义“金融企业”时并没有见到金融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身影。融资租赁公司中经常有企业标榜自己做的是“金融业务”,但金融企业却没有他们的名字,就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排在“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之列,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更与此无缘。

    相反,非金融机构的担保公司却名列其中。按照这个逻辑,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甚至连“准金融企业”都排不上号,我们还在不断地把自己标榜为在做“金融业务”,实在有点悲哀。

    然而问题并不到此结束,关键是我们把融资租赁当作贷款业务来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利率在这里实际上被限定使用。

    由此又联想“多头监管”和“没有监管”之说。现在,外界总有人强调融资租赁是多头监管。本站一直以为“多头监管”的说法并不准确,但一个企业到处被多个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说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单一的监管部门监管不行,这里就告诉我们一个案例:只要是政府职能部门,都要对现有的企业在自己的职责内进行监管,不能就此就是多头监管或没有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个职能部门不能限定其他职能部门颁布的规章,也不能替代其他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规章。但现在的法制并不健全。按说部门虽然可以自行发布规章,但其发布的规章应该在人大颁布的法律授权范围内。如果涉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

    受此条件限制,我们看不管是商务部还是银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条例里的内容都有局限性。实质内容还是多头审批或不需要审批的问题。未来成立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多头审批、单一审批或不需要审批?随着人们对融资租赁的内涵认识不断加深,这个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

    一个融资租赁企业如果不能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对自己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对业务进行对口的计量、披露,那么再要以“金融业务”的名义强调需要监管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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