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辽宁法制报》 2006年12月13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某工厂
咨询问题:今年4月份,我厂准备引进一套高级生产设备,于是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协商,打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购买该生产设备的协议。我工厂也参加了谈判,并以用户的身份对设备的各项指标向外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在合同上签字。之后,我厂又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租期、租金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并约定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品质不负责任,我厂若因前项原因遭受了损失,租赁公司则根据购买合同中对卖方的索赔条款将索赔权转让给我厂并协助我厂向卖方索赔。
等到这套设备运到我厂之后,我们工厂发现,这套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出售这套设备的公司前后派来几名技术人员调试设备,但是设备始终无法正常运行。后来,我们厂得知,出售设备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于是,我们厂找到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租赁物。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却说,设备有问题的责任在销售设备的公司,与他们没有关系。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的数量、质量等存在问题时,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索赔不成时,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情况为: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和租赁物;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若无上述原因,则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质量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而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因此当租赁物不合约定时,融资租赁公司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如果因为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不成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负担相关的费用。因此,如果你们能够证明融资租赁公司在你工厂索赔过程中存在过错,你们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