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行驶证惹下6万元官司

记者 肖献松

摘自《江淮晨报》 2006年12月10日

    江淮晨报晨报讯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货车融资租赁出去后,本想可以坐收租赁款,没想到等到的却是一张法院传票,并最终被判赔偿6万余元。而所有的这一切都由一张车辆行驶证引起的。

  2004年8月18日,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公司与灵璧县张大亮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华信公司购买一辆货车租赁给张大亮使用,租赁期自2004年8月18日起至2006年8月25日止。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华信所有,期满且对方付清租金后车辆归张大亮所有。

  然而在今年1月,华信公司突然接到灵璧县法院的传票,他们被北京一家货运公司起诉要求赔偿货物运输损失6万余元。汽车销售公司不从事货物运输,怎么会导致对方货物损失呢?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8日,北京联发货运公司与货车驾驶员王亚伦在天津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对方要求将价值70万元的聚乙烯从天津运送到上海。但王亚伦将货物运送到上海后,委托方发现货物损失了4.3吨,损失价值6万余元。在货运协议上,承运方经手人是驾驶员王亚伦,承运单位是固镇华信公司。但华信公司并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单位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华信公司与北京联运货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华信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令华信公司赔偿对方损失。

  一审宣判后,华信公司不服向宿州市中院上诉,上诉称,华信公司根本未与原告签订过货运合同;华信公司只是名义车主,并不是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王亚伦也不是华信公司的员工,其无权代理华信公司签订合同,且其签订的合同未得到华信公司的追认,华信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亚伦在签订货运合同时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该车辆属于华信公司,因此有理由相信王亚伦有权代表华信公司,因此货运合同合法有效。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蒋诚认为,目前类似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常见现象。汽车融资租赁期间,出租方为保证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保留车辆的行驶证是正常手段。不能因为行驶证是谁的,就要谁承担一切后果,而不顾实际使用人,这与法理相悖。

  据悉,二审宣判后,华信公司不服,已于日前向宿州市中院申请再审。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