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锦程物流网》 2006年08月25日
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用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将可以大大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工业的发展,改善船舶工业尤其是船舶出口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现状。
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
1.相比于抵押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信贷方式
银行贷款不仅难以取得,还可能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等;另外,在贷款未还清前,船东往往无权对船舶进行处置,对船舶营运有很大限制。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航运企业希望扩大运力,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中一般不需要预付款;有利于设备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的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相比于银行贷款更加灵活、方便,因为船舶所有权在出租方,不用经过贷款程序下实现抵押权的复杂程序,如扣船、强制出售等环节。
2.相比于经营性租赁,即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1)经营性租赁租金水平高于融资租赁。比如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征收5%,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金收入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
2)状态更稳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对承租人充分调查和投资项目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更强调与承租方的共同利益,不会出现经营性租赁中船东以租金未及时、足额支付等借口提前收回船舶的情况,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价格上涨时。
3)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最终拥有船舶。经营性租赁不仅要面对变化无常的租赁市场,无法控制成本,更重要的是无法扩大船队规模;而融资租赁则可以在租期届满后取得船舶所有权。如中远集团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用10年合同的形式,从德国Nordcapital公司最少租购了5艘大型第六代集装箱船,取得了船舶所有权。
3.对船舶出租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性租赁有如下好处
1)承租方不享有经营性租赁下的各种停租理由,这源于融资租赁的实质在于融资,而不是租赁。
2)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自己承担船舶质量与合同不符的风险,即使船舶有严重缺陷,这与BARECON合同下交船18个月内出租人对船舶的缺陷承担责任不同。
实践中可采用的融资租赁模式
1.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交易模式
1)具体模式。船舶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订造的船舶租赁给航运企业使用,按约定收取租金,在不增加航运企业负债率的情况下,解决了融资造船的难题,同时又为船厂获得订单。在该框架中,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对造船厂而言是船舶买方,对航运公司而言是出租方。融资租赁船舶的船型、种类、技术规格乃至船价等问题,由航运企业与造船厂商定。
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由大货主、航运公司、造船厂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同时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借此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经营、决策的市场化。也可以通过相互持股和联合参与融资增强各方的抗风险能力、融资能力和彼此的利益关联度。
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在初期可作为国内造船业、航运企业融资造船的桥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积累经验,可以开拓船舶光租、船舶的售后回租以及为出口船提供融资支持。
2)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案。
方案一:国家委托开发银行贷款10亿美元给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条件为接近国际上船舶融资的条件:贷款年限10~12年,预付船价款20%,利率为LIBOR,略加手续费0.3~0.6%,融资总成本在LIBOR为1.9%的情况下,大约为2.7%。
方案二:以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为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船舶专项融资,筹集约合10亿美元的人民币,以保证造船资金所需。但按目前市场情况,债券融资成本较高,利率接近4%,且审批程序严格。
方案三:利用银团贷款,以目前市场变动利率LIBOR+X(通常X=1.0~1.5%,)融资,具体条件由双方谈判决定;另外再支付银团管理费、承诺费、船舶抵押登记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融资成本约为3.2~3.5%。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规模和实力上一时很难达到国内银行对资信度的要求,同时船舶贷款期限长、风险大,如果采取纯商业运作模式,融资成本会比较高,即使有造船补贴,也很难通过商业银行的审贷,所以在商业化运作前,可先采取方案一,或方案一、方案三结合的方式进行启动运作,二者比例大约控制在80:20。
2.信托机构的信托模式
信托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信托收据集合信托资金,然后参与社会投资。信托业也把融资租赁作为重要业务来开发,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借助信托业这一坚实平台得到巨大发展。
模式一:资金信托
信托公司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购买船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航运公司。此种方式国内已有实践,2003年底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就用此模式,通过发行200份信托合同形成信托财产,向国外购买一艘5万吨级散装货轮,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福建省琯头海运总公司;作为担保,承租人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同时将其船舶期租的收益权转给受托人,作为按时支付租金的双重保证。实施此种方案应通过选择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承租人来降低风险。当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信托公司还可以直接处理船舶;另外,应注意向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投保。
模式二: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由设备所有权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受托人)签订信托协定,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后者,受托人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利用受托人的资金实力,盘活委托人的固定资产。这一点尤其适合于船舶这类投资巨大的动产。方式为船舶所有人将自有船舶卖给信托公司,同时再和信托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船舶租回,比如铁行渣华最近就把14艘平均运力
4 050TEU的集装箱船卖给德国的MPC
CAPITAL公司,再以12年合同租赁这些船舶。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在原有规模、运力不减的前提下,迅速回笼资金,而将资金投放到盈利更高的船型,更好地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日本三井造船公司也曾通过此种方式销售船舶,首先将建造中的船舶信托给三井信托机构,再由三荣汽船公司向三井信托租用该船只,在10年之内买下该船,而三井造船公司则通过这种方式收回资金。目前世界各地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购买的船舶也从普通货船发展到大型油轮。船舶信托已成为动产信托的主要类型。
融资租赁带来经营战略的转变
融资租赁不仅仅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也反映出经营战略的转变,这与国有企业改革强调“控制力”的要求也是一致的。比如中远集团通过这一方式,从拥有船舶向控制船舶转变,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2003年租入船舶已经达到100余艘,约占总艘数的20%。
由于融资租赁对航运企业经营战略转变具有巨大作用,同时可以有效促进船舶投融资,但其运作需要有专门机构和相关政策支持,因此目前在国内应用还十分有限。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支持和引导,比如: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和税收减免政策不够优惠,很难吸引资金自发进入船舶租赁行业,这与国外不同。美国对融资租赁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允许租金计入成本等优惠措施;英国对融资租赁有税务优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英国公司的,船舶可以按25%年率加速折旧,为此建议国家将赋予国内船厂承造出口船的优惠政策赋予租赁公司,比如根据《关于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的通知》中给与中国船舶工业两大集团的补贴,同样赋予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其次,要大力加强相关专业机构比如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的发展,并密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和完善船舶融资的项目评估体系,使具有极大优势的融资租赁对船舶融资和航运企业改善经营发挥巨大作用。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