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湄洲日报》 2006年12月02日
律师:
2002年5月,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丙公司购买3台推土机(丙公司及推土机型号、规格由我公司指定)。乙公司经考察认为丙公司是一乡镇企业,技术水平不是很高,建议我公司改用丁公司的产品,我公司表示同意。不久,丁公司向我公司交付三台推土机。我公司在使用中,发现此三台推土机均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现在请问,该租赁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王先生
王先生:
你所反映的情况属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你公司既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规定,你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乙公司未按照你公司指定向丙公司购买推土机,而是向你公司提议向丁公司购买,因而租赁物(推土机)出现质量瑕疵时,乙公司应承担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的规定,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你公司交付推土机,你公司享有与受领该推土机有关的受领人权利,包括产品质量瑕疵的求偿权,因而你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 陈金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