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商业律师网》 2006年05月27日
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一些的设备,以适应生产的需要,从目前情况看,有两种方式可以供选择:一是通过举债购置这些设备;一是通过租赁获得必须的设备的使用权,到底何种方式比较合算,下面我们进行分析比较。
一、举债与租赁的选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设备等固定资产,而现有资金又不足时,可通过融资租赁和举债购买等两种办法取得资产。融资租赁可以及时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并且支付的租金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减轻所得税税负。举债购买设备取得的资产,其超役使用可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同时举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利息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各有利弊,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或资金成本、税后现金流出量、税收收益等做详细比较后选择。
二、租赁筹划法根据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的支出,不能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列支,而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比例进行抵扣。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对承租人来说,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稳定获得租金收入。实现真正意义的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双赢局面。
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时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的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从而实现将利润转到低税率的地区,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整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张三和李四为亲兄弟,兄弟俩分别经营个体工商业户甲和乙,个体工商业户甲2002年经营效益较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个体工商业户乙2002年经营效益较差,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元。
如果甲、乙两个体工商业户不进行纳税筹划,则:
甲应纳税额﹦800 000×35%–6 750﹦21 250(元)
乙应纳税额﹦5000×5%=250(元)
甲、乙两个体户合计应纳税额﹦21250+250﹦21 500(元)
如果甲、乙两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纳税筹划,乙个体工商业户将设备租赁给甲个体工商业户,年向甲收取租赁费为4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40 000×30%–4 250﹦7 750(元)
乙应纳税额﹦45 000×30%–4 250﹦9 250(元)
甲、乙两个体户合计应纳税额﹦7 750﹦9 250﹦17 000(元〕
甲、乙两个体户合计少纳税额﹦21 500–17 000﹦4 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