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盖头还遮面的“新娘”

作者:宋红权 张晓红

摘自《中国产经新闻》 2006年11月02日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是打造信用市场的支柱,是遏制“乔装”伪劣企业的屏障,是规范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尺。但征信体系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又使“她”成了揭开盖头还遮面的“新娘”。其主要问题是:
    一、履行征信职责难。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而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并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没有相关检查权,基层央行很难履行好这一职责的。
    二、数据采集难。征信体系包括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诚信体系三大体系,就企业征信而言,除公司的注册信息、司法信息是公开信息外,而企业的财务、高管人员状况、公司发展战略等信息一般认为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向征信机构提供,应由企业自己决定。
    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功能单一,利用率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用,主要是查询借款企业的贷款卡状态及资产负债情况,查询的主要动机是防止因无效卡或无卡放款而受到央行的处罚,而没有较深地通过该系统分析企业的资信状况。
    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差。征信系统没有将企业与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信息收录在内,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委托放款、融资租赁、投资理财等风险状况,抵押登记的缺乏也使得企业多头抵押成为可能。另外,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征信体系尚未建立,缺乏收集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不能为征信机构提供全面的信息以进行资信评估、信用分析。
    五、信用建设发展相对滞后,条块信息难以共享。县域信贷信息资源分散在央行、商业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由于标准不一,出发点不同,成为各自独立、功能局限、相对封闭的主要为本部门服务的内部信息资源,难以达到共享的目的。
    六、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显滞后。信贷征信是征集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贷款方面的信用记录,目前在县域里对企业的信贷征信已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但对个人的信贷征信始终处于空白。要改变这些状况,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加强和完善信用管理法规,夯实诚信的法治基础。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估、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状况。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
    2.赋予央行信贷信息征集的必要手段,满足履行管理征信职能的需要。央行要实现管理征信的目的,国家必须授予必要的管理手段。
    3.加强各部门协调工作,力求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该项“工程”实施中。基层央行应发挥协调主导的作用,整合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信贷信息资源。
    4.加强基层央行的自身建设。基层央行应重视征信管理的工作。对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要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记录有关要素、数据,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力求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同时还要加快征信人才的培养工作。
    5.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基层央行应会同基层的其他部门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对信用知识的了解,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发展和完善从中推进市场经济的规范、稳健、蓬勃的发展。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