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作者:叶静

摘自《信息时报》 2006年10月23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周莉 张莹) 近日,广州市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融资方式租用一套设备,并分期每年直接在企业“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列支设备租赁费,被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作出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万多元并加收滞纳金2万多元的处理。
  据了解,该企业以融资方式向某公司租用一套设备,租金 60万元,分期支付租赁费,租赁期为3年,期满后设备归该企业所有,该企业每年把支付的租赁费用直接在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上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的规定,市地税稽查部门要求该企业将该项以融资方式租用的设备作为自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提取设备折旧费列支,同时作出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万多元并加收滞纳金2万多元的处理。

  据市地税稽查部门介绍,财产租赁一般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性租赁即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两者租赁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租赁不仅拥有使用权,还拥有所有权,属于所有权转移的租赁,也相当于分期付款购置资产;经营性租赁是只有使用权的租赁,使用期满后须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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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1-01